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
标题: 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试行)
索引号: 12370300749850840M/2023-540316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8 发布机构: 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

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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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淄博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依据省应急厅《关于在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工作方案》《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结合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高新区应急管理系统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

下列情形不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省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重点工作部署的;

(二)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四)突发性安全生产事件的;

(五)其他不适用于随机抽查事项的。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本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第五条 高新区应急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统一使用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实现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年度抽查计划公示、执法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的建立、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执法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和公示、后续处置与管理、数据存档等各个环节,均应当在省工作平台进行操作,确保全过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七条 高新区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均通过省工作平台进行。

第三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八条 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事项类别、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和检查依据等要素。

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实际情况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直接监管的按不少于总量5%的比例抽查。

第十条 按照管辖权限核准完善辖区内企业,分别建立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明确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要素,能够实现行政区划、行业类别、监管类型等多维度划分。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建立本单位执法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明确身份证号、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所在部门、职务、执法证号等要素。

第四章 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第十二条 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抽查计划应报上一级上级应急部门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也可以配合其他牵头部门参与随机抽查检查工作。

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一次部门联合抽查。

第十三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预估数量以及抽查的比例等要求。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计划应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安全风险等级和信用水平。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重点关注名录、失信记录、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除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的抽查任务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性抽查检查的,参照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省工作平台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五章 任务设置及摇号抽取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执行抽查任务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及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第十八条 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工作平台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执行,同时自动在工作平台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第十九条 同一任务执行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单位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二十条 任务执行单位在抽查系统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

任务执行单位科学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1人为组长。特殊事项需要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或直接委派。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包括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可以调整更换。任务执行单位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六章 抽查任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组织开展综合联查、风险分类联查、专项整治联查等抽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任务抽查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廉政承诺制度》,依照工作平台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并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和检查结果,形成以下检查结论:

(一)未发现问题;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三)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七)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八)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配合接受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七章 检查结果公示及后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抽查检查任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全监管抽查系统,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本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任务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改。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单位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核情况自作出复核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

信息录入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应归档保管。归档保存方式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一)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四)无故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其他监督管理事项可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