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标题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安全生产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新区应急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淄高新安委发〔2021〕8号
索引号
12370300749850840M/2021-5190088
成文日期
2021-10-10
发文日期
2021-10-11
有效性
失效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安全生产任务分工》的通知
淄高新安委发〔2021〕8号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淄博高新区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扎实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各部门、单位要坚持责权利相统一,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
应急管理中心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纪工委监工委
1.负责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党纪政纪责任追究落实,并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1.负责直接管理的办公区、物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直接管理使用的公务用车的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三)群众工作部
1.督促指导全区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平安高新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3.负责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对部门、镇办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4.指导高新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5.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协调市司法局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6.负责协调指挥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人事部(含统战、编办、工会、团委、妇联)
1.加强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2.将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专项考核纳入高新区对各部门单位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3.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落实。
7.负责在部门“三定”规定中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职责。
8.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基层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9.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工作。
10.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11.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12.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工作。
13.负责所属青少年活动中心和青年创业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4.负责所属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15.负责妇联组织开展的培训和妇女创新创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经济发展局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政府投资类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2.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区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拟订全区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4.依法主管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5.负责拟订全区核电发展规划及火电、电网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计划、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上级监管部门指导督促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房屋建筑工程除外)的监督管理。
6.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区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组织实施区级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8.指导成品油流通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
9.督促指导全区对外投资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10.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建设局
1.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全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分工,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5.负责全区供热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供热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危房改造及乡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指导、监督全区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8.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
9.指导全区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职责范围内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和出租汽车、道路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职责,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1.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
12.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13.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14.对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实施安全监管。
15.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16.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17.负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河道的安全监管。
18.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9.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组织指导区骨干河道堤防、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20.按职责分工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
21.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区供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2.组织管理全区人防工程建设,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23.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区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24.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25.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交通运输行业、水利行业等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七)财政金融局
1.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八)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区级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4.在高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5.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和行业规范管理,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全区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6.负责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指导工业企业抓好本质安全工作。
7.负责全区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
8.负责全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民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9.协调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0.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严格高新区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11.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行政审批服务局
1.依法办理有关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及发放许可证工作。
2.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3.依法受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4.做好企业技资类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5.负责全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
6.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工作。
7.根据市县同权要求,依法承担对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审批工作。
(十)综合行政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1.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指导监督全区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全区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防汛、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对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及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建设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的期限不拆除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市场监管局
1.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2.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职责权限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按规定职责权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3.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4.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加强全区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疫苗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疫苗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7.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8.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9.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
(十二)高新区公安分局
1.督促指导派出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3.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4.负责组织、指导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查处工作,依法承担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
5.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6.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治安、刑事案件。
7.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实施安全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8.负责全区公安机关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高新区法院
1.依法审判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诉讼及刑事案件。
2.负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3.按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十四)高新区检察院
1.对全区性的安全生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2.按职责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十五)宣传新闻中心
1.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高新区工委管委会重要决策部署精神,及时报道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4.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5.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高新区精神文明创建指标体系。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六)人社中心
1.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拟订工伤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推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
3.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4.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
(十七)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加强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院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3.监督学校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实训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4.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学生在校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应急预案编制、活动审批报备、安全教育以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等。
5.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会同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配合交警等部门查处非法营运校车行为。
6.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实施安全监管。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7.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8.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负责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组织开展旅游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9.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10.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
11.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
12.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
13.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14.负责全区体育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5.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6.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体育彩票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17.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18.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19.负责教育系统、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3.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区种植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5.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7.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8.指导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畜牧兽医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屠宰环节和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农业行业、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相关科室积极配合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10.做好涉及供销社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11.指导涉及供销社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
1.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工作安排,以及中央、省、市、高新区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市、区安委会工作要求。指导协调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向高新区安委会提出意见建议,交流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高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约谈、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督查和综合督查等工作。通报约谈、警示提醒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问题突出、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4.指导协调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挂牌督办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工作。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市安委会、区安委会督查检查指出的问题和隐患。
5.研究提出高新区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承办区安委会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等工作。
6.参与有关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
(二十)应急管理中心
1.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规划,起草安全生产政府规章草案,监督实施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标准、规程,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
2.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受市应急局委托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6.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衔接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部门单位严格落实监测预警、灾情报告、事故报告等制度。
8.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9.开展应急管理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参与省、市、区之间应急救援合作。
10.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1.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2.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13.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区级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的关闭工作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3.负责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4.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
5.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6.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二十二)环保局
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5.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6.负责全区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三)高新供电中心
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供电中心产权内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配合管委会和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用电、科学用电管理,并提供技术指导。
4.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四)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2.承担火灾事故消防救援职责,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消防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3.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战术研究、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4.负责火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高新区交警大队
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
3.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5.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实施安全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十六)高新区医保分局
负责职责范围和分管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国投公司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国投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4.参加所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按照工委、管委会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高新区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
附件
高新区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行业安全生产 主管部门 |
行业安全生产 直接监管责任部门 |
|
|
1 |
农业 |
农政中心 |
农政中心 |
|
|
2 |
林业 |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
|
3 |
畜牧业 |
农政中心 |
农政中心 |
|
|
4 |
渔业 |
农政中心 |
农政中心 |
|
|
5 |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农政中心 |
农政中心 |
|
6 |
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
|
7 |
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农政中心 |
农政中心 |
|
|
8 |
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农政中心 |
农政中心 |
|
|
9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应急管理中心 |
应急管理中心、公安分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
|
10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应急管理中心 |
应急管理中心、公安分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
|
11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应急管理中心 |
应急管理中心、公安分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
|
12 |
其他采矿业 |
应急管理中心 |
应急管理中心、公安分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
|
13 |
农副 食品 加工业 |
谷物磨制 |
经发局 |
经发局 |
|
14 |
饲料加工 |
农政中心 |
农政中心 |
|
|
15 |
植物油加工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16 |
制糖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17 |
牲畜屠宰、禽类屠宰 |
农政中心 |
农政中心 |
|
|
18 |
水产品加工 |
农政中心 |
农政中心 |
|
|
19 |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 |
农政中心 |
应急管理中心 |
|
|
20 |
食品制造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21 |
酒、饮料和精制茶 制造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22 |
纺织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23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24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25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26 |
家具制造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27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28 |
印刷和记录媒介 复制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29 |
文教、工美、体育和 娱乐用品制造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30 |
石油、煤炭和其他燃料加工业 |
精炼石油 产品制造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31 |
煤炭加工 |
经发局 |
经发局 |
|
|
32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基础化学 原料制造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33 |
肥料制造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34 |
农药制造 |
农政中心 |
农政中心 |
|
|
35 |
炸药、火工 产品制造 |
科工信局 |
科工信局 |
|
|
36 |
烟花爆竹生产、运输 批发销售 |
应急管理中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 |
应急管理中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 |
|
|
37 |
医药制造业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38 |
化学药品 制剂制造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39 |
兽用药品 制造 |
农政中心 |
农政中心 |
|
|
40 |
生物药品 制品制造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41 |
中成药生产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42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43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44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45 |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 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46 |
金属制品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47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48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49 |
汽车制造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50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51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52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53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科工信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
54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科工信局、环保局 |
科工信局、环保局 |
|
|
55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 |
电力生产和供应 |
经发局 |
经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监管部门 |
|
56 |
热力生产和供应 |
经发局、建设局 |
建设局 |
|
|
57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建设局、经发局 |
应急管理中心、建设局 |
|
|
58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建设局 |
建设局 |
|
|
59 |
房屋建筑业 |
建设局 |
建设局 |
|
|
60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地方铁路、公路工程) |
建设局 |
建设局 |
|
61 |
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 |
建设局 |
建设局 |
|
|
62 |
工矿工程 建筑 |
建设局 |
应急管理中心、经发局、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63 |
架线和管道工程发建设 |
建设局、经发局、科工信局 |
建设局、经发局、综合执法局、科工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监管部门 |
|
|
64 |
电力工程 施工 |
经发局 |
经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监管部门 |
|
|
65 |
建筑安装业 |
建设局 |
建设局 |
|
|
66 |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
建设局 |
建设局 |
|
|
67 |
批发业 |
石油、成品油批发 |
经发局 |
应急管理中心 |
|
68 |
化肥、农药 批发 |
农政中心 |
农政中心 |
|
|
69 |
零售业 |
机动车燃油、燃气零售 |
经发局、建设局 |
建设局、应急管理中心 |
|
70 |
机动车充电销售 |
经发局 |
经发局 |
|
|
71 |
铁路运输业(地方 铁路) |
建设局 |
建设局 |
|
|
72 |
道路运输业 |
建设局 |
建设局 |
|
|
73 |
石油天然气管道 |
经发局 |
应急管理中心、经发局 |
|
|
74 |
多式联运和运输 代理业 |
建设局 |
建设局 |
|
|
75 |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建设局、经发局 |
建设局、农政中心、应急管理中心、市场监管局、经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76 |
住宿业 |
经发局 |
公安分局、文教卫中心 |
|
|
77 |
餐饮业 |
经发局 |
经发局、公安分局、文教卫中心 |
|
|
78 |
电信 |
科工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监管部门 |
科工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监管部门 |
|
|
79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科工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监管部门 |
科工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监管部门 |
|
|
80 |
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科工信局 |
科工信局 |
|
|
81 |
货币金融服务、其他金融业 |
金融服务中心 |
金融服务中心 |
|
|
82 |
资本市场服务 |
金融服务中心 |
金融服务中心 |
|
|
83 |
房地产业 |
建设局 |
建设局 |
|
|
84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科工信局 |
科工信局 |
|
|
85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地震服务 |
应急管理中心 |
应急管理中心 |
|
86 |
质检技术服务、检测服务、计量服务标准化 服务 |
市场监管局 |
市场监管局 |
|
|
87 |
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监测 |
环保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环保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
|
88 |
地质勘查 |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
|
89 |
科技推广和应用 |
科工信局 |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90 |
水利管理业 |
建设局 |
建设局 |
|
|
91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 |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环保局 |
|
92 |
自然遗迹(地址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
|
93 |
野生动植物保护 |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农政中心 |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农政中心 |
|
|
94 |
环境治理业 |
环保局 |
环保局 |
|
|
95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市容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综合执法局 |
综合执法局 |
|
96 |
旅游景区 管理 |
文教卫中心、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文教卫中心、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97 |
土地管理服务业 |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
|
|
98 |
居民服务业 |
家庭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等 |
经发局、农政中心 |
经发局、农政中心 |
|
99 |
托儿所服务 |
文教卫中心 |
文教卫中心 |
|
|
100 |
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等 |
经发局 |
经发局、公安分局 |
|
|
101 |
教育 |
文教卫中心、人社中心 |
文教卫中心、人社中心 |
|
|
102 |
卫生 |
文教卫中心 |
文教卫中心 |
|
|
103 |
社会工作 |
农政中心 |
农政中心 |
|
|
104 |
新闻和出版业 |
文教卫中心 |
文教卫中心 |
|
|
105 |
广播、电视、电影和 录音制作业 |
文教卫中心 |
文教卫中心 |
|
|
106 |
文化艺术业 |
文教卫中心 |
文教卫中心 |
|
|
107 |
体育 |
文教卫中心 |
文教卫中心 |
|
|
108 |
娱乐业 |
文教卫中心、农政中心 |
文教卫中心、农政中心 |
|
|
109 |
社会保障 |
人社中心、医保分局 |
人社中心、医保分局 |
|
|
110 |
特种设备使用 |
市场监管局 |
市场监管局 |
|
|
111 |
消防 |
各有关部门 |
消防救援大队 |
|
|
112 |
租赁业 |
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农业机械租赁、建筑起重机械与设备租赁) |
建设局、农政中心、市场监管局 |
建设局、农政中心、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13 |
文化及 日用品 |
文教卫中心 |
文教卫中心 |
|
|
114 |
其他租赁 |
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园区、镇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并结合实际明确责任。 |
||
|
115 |
商务服务业 |
法律服务 |
群工部 |
群工部 |
|
116 |
人力资源 服务 |
人社中心 |
人社中心 |
|
|
117 |
旅行社及 相关服务 |
文教卫中心 |
文教卫中心 |
|
|
118 |
其他商务服务业 |
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镇办、园区监管责任,并结合实际明确责任。 |
||
说明:本表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的分工,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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