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淄高新行审撤告字〔202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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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519923/2025-554263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30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淄高新行审撤告字〔2025〕1号)
淄博茗振商贸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6日,我局收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关于刘海雷反映被冒名登记为淄博茗振商贸有限公司监事一案调查情况的函》。函载调查经过表明“淄博茗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陈述:2010年12月17日,其申请设立淄博茗振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此前在山东长城电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刘海雷身份证复印件,将刘海雷登记为该公司监事,且未就此事告知刘海雷本人”及调查结果“经调查核实,茗振公司设立登记时,法定代表人赵明未经刘海雷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身份证信息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将刘海雷登记为该公司监事,该行为构成冒名登记,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建议你局依法处理”,并函附:1.刘海雷申请书扫描件1份;2.受理决定书扫描件1份;3.刘海雷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1份;4.赵明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1份;5.刘海雷询问笔录扫描件1份;6.赵明询问笔录扫描件1份。
根据以上函告事实,淄博茗振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刘海雷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撤销淄博茗振商贸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7日设立时的监事备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郭金钢 邹宇昊;联系电话:0533-2326168。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