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5-15有限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示范文本
索引号: 11370300MB28519923/2026-558013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5-07 发布机构: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5-15有限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示范文本

发布日期: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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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有限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示范文本

一、注册登记操作流程

网上操作流程(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

 

*登陆网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网上服务----企业开办一窗通----省政务服务网登录入口---立即注册----个人登录---(变更登记)---填写相关材料---选择申报方式:

1、全程电子化---提交审批--通过---手机下载APP签名---通过---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2、窗口---实名认证----提交审批---提交纸质材料---通过---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1.全程电子化登记适用于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2.“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可以通过华为应用市场、腾讯应用宝、OPPO应用市场、苹果商店搜索下载。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相关人员均须进行实名认证。

3.全程电子化登记咨询电话:0533-2326132;窗口咨询电话:0533-2326131,2326132。

4.服务监督电话:0533-3584555,2326001。

二、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以及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1)变更企业名称: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2)变更主要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合伙人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变更:提交载明合伙人住所信息的《全体合伙人信息》[《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4”及“表4(附)”]

5)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书,以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提交新任委派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派书。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由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6)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或委派代表更改姓名: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其中:

①非自然人更改名称,其证照号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发证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

②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

③外国投资者更改名称或姓名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④自然人更改国籍的,提交更改国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更改国籍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7)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4”及“表4(附)”]

8)合伙人退伙:提交载明退伙事由的变更决定书,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4”及“表4(附)]。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新合伙人入伙: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表》[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4”及“表4(附)”]。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信息[填写《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表7”及“表7(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见“【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注2’” 。

10)因继承取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入伙: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由该继承人继承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同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其中:

由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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