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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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519923/2019-176637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机构: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
一、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第397号令,2013年7月修改)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十六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高新区安监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申请表》;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承诺书》;
3.经营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安全条件说明。
五、操作流程:
(一)申请。窗口接收。地址:淄博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准入窗口。
(二)初审。
1、窗口工作人员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列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三)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将初审过的资料交办理人员进行审核。
(四)现场核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审查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五)领导审批。经审核及现场核查合格的,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表》,送交发证机关负责人审批。
(六)制证。获取批准意见后打印证书。
(七)证书送达。邮寄送达或窗口领取,同时做好登记。
(八)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高新区政府网站公开。
六、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50 下午:13:30-17:00
七、联系电话:0533-2326134
八、受理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1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场准入窗口
九、材料附件
1.《淄博高新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2.《高新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承诺书》(附件2)
3. 高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安全条件说明(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