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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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519923/2019-179210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机构: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
一、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二、设定依据:
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占用。……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道路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挖掘道路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方可施工。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确需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开挖道路3日内,补办手续。”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修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修改)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三、申报材料:
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开设路口:
(1)申请书(一式两份)
(2)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恢复协议(一式两份)
(3)拟道路位置示意图
(4)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图纸或批准意见
(5)施工图及施工和恢复方案
2、敷设管线:
(1)申请书(一式两份)
(2)道路恢复协议(一式两份)
(3)拟敷设管线位置示意图
(4)具有相应资质物探单位出具的地下管线物探报告或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下管线情况详图
(5)施工、恢复方案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一窗受理。一窗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条件 具备的申请给予及时受理,并分发至后台相关部门。
3、并联审批。后台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审查、审批,实行容缺办理。
4、现场勘验。需要多部门勘验的应组织进行联合勘验, 只涉及单一部门的勘验,由相关部门在承诺时限内自行组织。勘验不合格的要指明原因,帮助企业群众做好整改。
5、审批决定。关联部门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整改情况,集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容缺材料补齐存档。
6、统一发证。对于审批通过的,要及时出证,统一由出证窗口发放。
五、收费情况:
免费
六、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探勘核查提起的问题整改时间)
七、咨询服务及时间:
淄博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四楼“建设审批”窗口
咨询电话:0533-2326147
办理业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50,下午13.30—17:00
八、材料附件: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恢复协议.doc
占用 挖掘 城市道路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