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标题: 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送业务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00MB28519923/2020-204074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03 发布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送业务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11-03
  • 字号:
  • |
  • 打印

一、申请主体

申请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送业务 的单位

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三、受理条件

1、(无线)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无线)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无线)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4、(无线)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无线)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送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6、(无线)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四、申报材料

1、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2、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3、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4、资金保障及来源

5、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6、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7、市级广电行政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报送的请示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申请接收

大厅受理: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11号(火炬创业广场)F座4层市场准入窗口

网上申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站)http://zbzwfw.sd.gov.cn

八、办理结果查询和送达   

电话查询:0533-2326134

网上查询: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站)http://zbzwfw.sd.gov.cn

送达方式:免费快递送达,中心窗口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