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送业务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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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519923/2020-204074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机构: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
一、申请主体
申请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送业务 的单位
二、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三、受理条件
1、(无线)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无线)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无线)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4、(无线)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5、(无线)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送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6、(无线)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四、申报材料
1、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2、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3、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4、资金保障及来源
5、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6、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
7、市级广电行政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报送的请示
五、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申请接收
大厅受理: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11号(火炬创业广场)F座4层市场准入窗口
网上申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站)http://zbzwfw.sd.gov.cn
八、办理结果查询和送达
电话查询:0533-2326134
网上查询: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站)http://zbzwfw.sd.gov.cn
送达方式:免费快递送达,中心窗口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