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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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519923/2020-2040749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机构: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
一、申请主体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单位
二、实施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2012年6月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其他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14〕223号,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三、受理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四、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银行资信证明
4、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工作年限证明
6、县级商务部门转报文件
7、无犯罪记录证明
8、验资报告
9、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申请接收
大厅受理: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11号(火炬创业广场)F座4层市场准入窗口
网上申请: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站)http://zbzwfw.sd.gov.cn
八、办理结果查询和送达
电话查询:0533-2326134
网上查询: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站)http://zbzwfw.sd.gov.cn
送达方式:免费快递送达,中心窗口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