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服务指南<br/>——在省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的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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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519923/2020-204191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机构: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
一、事项名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在省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的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一窗受理。一窗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条件具备的申请给予及时受理,并分发至后台相关部门。
3、审批决定。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统一发证。对于审批通过的,要及时出证,统一由出证窗口发放。
四、收费情况:免费
五、办理期限: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结合山东省流程再造有关规定要求,在时限内予以审批: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有关规定标准的,属于省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 2.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省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3.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省内大件运输的,属于省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4.对需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及其验算、设计、施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咨询服务及时间:
淄博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四楼“建设审批”窗口
咨询电话:0533-2326147
办理业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50,下午13.30—17:00
七、材料附件: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图片格式,3M以内)
(2)第三类超限运输护送方案(PDF/Word类型)
(3)牵引车车辆行驶证(图片类型,3M以内)
(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图片类型,3M以内)
(5)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图片类型,3M以内)
(6)第三类超限申请提供车辆轮廓图(图片类型,须包含正视、后视、侧视三个角度)
(7)牵引车车辆营运证(图片类型,3M以内)
(8)挂车车辆行驶证(或临时号牌证件照)(图片类型,3M以内)(9)挂车车辆营运证(临时号牌可不提供)(图片类型,3M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