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资质行政许可<br/>----人防乙级设计资质申请审批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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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MB28519923/2020-204402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机构: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
一、事项名称:人防乙级设计资质申请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九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三条 :“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设计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第十五条:“资质有效期届满,设计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9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家人防办。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现场办理核验原件、网络办理上传原件)
2.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人员证书复印件(现场办理核验原件、网络办理上传原件)和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现场办理核验原件、网络办理上传原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现场办理核验原件、网络办理上传原件)
3.设计许可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劳动保险证明原件
4.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相应电子文档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办理核验原件、网络办理上传原件)
6.办公场所证明1份,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1份。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一窗受理。一窗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条件 具备的申请给予及时受理,并分发至后台相关部门。
3、并联审批。后台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审查、审批,实行容缺办理。
4、审批决定。关联部门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整改情况, 集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容缺材料补齐存档。
5、统一发证。对于审批通过的,要及时出证,统一由出 证窗口发放。
五、收费情况:
免费
六、办理期限:即办
七、咨询服务及时间:
淄博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四楼“建设审批”窗口
咨询电话:0533-2326147
办理业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5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