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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新区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索引号: /2026-557184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18 发布机构: 淄博高新区实验小学

高新区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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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精准资助工作,推动资助对象认定精准、 资助资金发放精准,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   助精准度,从而科学、规范、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   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   助尽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全日制 在籍在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 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 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 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 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

 

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1.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级部主任等任成员 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认定工 作;

2.各年级成立认定小组,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 教师担任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3.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 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能 全部由班干部担任),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 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 评议小组成员。

4.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年级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在接到  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年级认定小组的答复仍 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生资 助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认定小组 和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评议小组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 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儿童、脱贫不稳定家庭儿童、边缘 易致贫家庭儿童、严重困难家庭儿童、孤儿、重点困境儿童、残 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淄博户籍低保边缘、

 

因伤因病支出型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 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 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 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七条 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 (A   )  “困难” (B  )和“特殊困难”(C)三档。根据区县认定标  准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组织学生及家长对家庭经济情况、学生 在校消费等情况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人数至少占在校生人数 100%。认真分析问卷调查相关数据,根据我区制定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数据分析报告和问卷调查存档备查,并将 分析报告上交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 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 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 (幼儿)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幼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儿童

2.脱贫不稳定家庭儿童

3.边缘易致贫家庭儿童

4.严重困难家庭儿童

5.孤儿

6.重点困境儿童

7.残疾儿童

8.低保家庭儿童

9.特困救助供养儿童

10.淄博户籍低保边缘

11. 因伤因病支出型家庭儿童

1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3.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八条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 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 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程序必须规范,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应成立认定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严格工作程序。开学前,学校召开专项会议,对每学年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对参与认定工作人员进行政策、 标准及工作流程培训并做好工作安排。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布置启 动全校认定工作。通过下发资助政策宣传页、致家长一封信、资 助政策指南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 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定申请委托书。

(二)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 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承诺书。户籍为外地的需提供 证明材料。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 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三)班主任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申请表、承诺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取资助政策指南回执 单,根据《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中的认定指 标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组建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成

 

员结合学生申请材料、认定指标综合得分、认定标准,学生日常 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因素,根据定量 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家庭经济困难档次,审核汇 总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并上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同时 做好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申请材料收集、评议材料及报表 的档案整理工作。

(四)年级认定小组根据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材料,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评议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逐一进行家访,并填写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汇总班级评 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及申请材料、认定标 准、认定指标综合得分、家访材料,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年级 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 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   

(五)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 总、审核年级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 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审批通过后 向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报送认定工作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并建 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结果将作为学校资 助工作的重要依据。学校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全国学生资助

 

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全面认定,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 引导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 化情况,学校依照情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及资助工作专职人员要深入到年级、班级调研、检 查、指导各项学生资助工作,应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助资格 核实,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 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涉及学生切身利益,是各  类学生资助政策落实的基础,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  信息。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明确班主任、认定 机构等在认定工作中的主体责任,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 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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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