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淄博高新区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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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2-528648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10-12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淄教计字〔2019]11 号)及近两年工作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将每个工作环节做到“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化”,确保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
第三条 学校实施本办法要做到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年级成立以分级部主任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成立以分管校干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年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普通学生(非学生干部)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认定评议小组。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能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学生生活消费水平较低生活困难的,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困难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孤儿,其它亲属无资助能力;
2.单亲,且无固定收入;
3.父母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治疗;
4.多子女读书,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5.父母均下岗,且无固定收入;
6.家庭所在地区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7.家庭人口多,收入少,经济困难;
8.父母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9.其它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费。
(三)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力支付学习生活费用,或者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特殊困难档。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孤儿;
2.父母或本人残疾;
3.单亲且家庭享受低保;
4.烈士子女;
5.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需病例复印件)、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6.其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户籍为外地的需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重点困境儿童、孤儿、烈士子女、残疾证明材料(户籍为本地的学生信息由区县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残联提供,学生不再提供证明材料)。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
第十四条 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材料、认定指标综合得分、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年级认定小组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对评议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逐一进行家访,并填写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
年级认定小组汇总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以及申请材料、认定标准、认定指标综合得分、家访材料,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六条 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邮)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在认定困难期间有突出的奢侈浪费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学生处分管理办法等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资助育人,关注和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助负责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