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教育和体育事业中心
标题: 淄博高新区第九小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索引号: /2024-548061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0-12 发布机构: 高新区教育和体育事业中心

淄博高新区第九小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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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第九小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对用火、用电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学校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安排在非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监护器材,清除动火周围和下面的可燃物,无法清除要使用铁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进行分隔,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学校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种,分别于动火作业结束后0.5小时、1小时、3小时内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请学校相关检查。

5.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学校安全中心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6.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铺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学校安全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检查核准,由专门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大功率灯具等。

7.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8.电工对学校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

9.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10.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淄博高新区第九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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