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淄博高新区第二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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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2-527108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9-28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 |
淄博高新区第二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教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财务报销事项。
第三条 财务报销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预算控制、权责统一、程序透明、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执行报销流程,严格控制经费开支,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章 财务报销流程
第五条 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取得或填制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票据(发票、财政票据)、自制原始单据(借款单、出差审批单等)、公函、会议通知、电子结算单等】(以下简称“原始凭证”)。 经办人对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经办人分类整理原始凭证后填制有关经费报销单,并使用相应费用粘贴单按要求粘贴原始凭证。
第七条 凡规定事前审批的报销事项,须附经审签的审批单据、文件。其中,差旅费用须附《出差审批单》;培训费用须附《差旅费(培训费)审批单》;通过政府采购的报销事项须附《区级政府采购项目处理单》;其他事前签署合同的报销事项须附相关合同文本。
第八条 经办人与报销人为同一人时,经办人须在费用报销单上报销人处和每张原始凭证上签注姓名;经办人与报销人非同一人时,经办人须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注姓名,报销人在费用报销单报销人处签注姓名。签注后将费用报销单连同所附原始凭证交分管(主任)和分管领导审签。分管(主任)对审签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分管领导对审签的经济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经办人将经分管(主任)、分管领导审签后的费用报销单连同所附原始凭证交财务人员审核,并由财务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对审签的费用报销凭证的财务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经费报销实行预算前置审批和校长审批制度。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须经校委会研究同意并提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教育经费在实际支出时,所有报销事项必须由校长审批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事项中,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审核把关。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应予退回或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对非经费审批人签署或超权限范围签署的原始凭证等不予受理;对不符合其他规定的报销事项,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二条 学校超过1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须经学校三重一大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报销。
第三章 财务报销内容
第十三条 办公费。办公费是指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宣传用品等的支出。学校办公用品等原则上由学校负责统一购置。特殊事项,经校长批准,可由各处室自行购置。
第十四条 硒鼓、碳粉、墨盒、色带以及复印纸等办公消耗用品实行定点采购。学校选定有对公账户、信誉好、价格公道的办公消耗用品定点单位。
第十五条 印刷费。印刷费包括文件资料印刷等方面的支出。印刷费除学校日常工作所需的各类文件、公文、会议材料等外,实行定点采购。学校负责通过充分考察论证选定印刷定点单位,定点派印。文件资料等印刷由学校专人负责审核和派印,按学期结算报销,报销的原始票据应附机打印刷资料明细清单。特殊事项,可由学校分管人员出具派印单,委托处室按照规定自行印刷,由处室按次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邮电费。邮电费是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的邮寄费、电话费及网络通讯费等。邮寄业务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按月报销。特殊事项,可由具体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自行办理并结算报销。
第十七条 培训费、差旅费。培训费是指纳学校预算的各类业务培训支出。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淄博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报销细则见《淄博高新区第二小学教师外出培训制度及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十八条 维修(护)费。维修(护)费是指办公用房、公用设施以及办公设备、网络系统等维修维护支出。学校办公室负责办公用房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护),须在学校编制预算时报送当年维修计划,突发维修事件一事一报。维修(护)项目,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报销时须附维修材料等费用清单,并在原始凭证及费用清单上由使用人签字。对于属于应该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报销时须附维修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和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十九条 专用材料费。专用材料费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购置标准,或容易发生损耗的专用材料支出,具体包括购买办公用设备墨粉、硒鼓、专用纸张等所发生的费用。专用材料报销时须附采购清单。通过政府采购的专用材料报销时,原始凭证后须附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劳务费。劳务费包括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劳务费,审计、资产评估劳务费,培训讲课费,律师费,评审费等。
第二十一条 公务机票管理
1.学校人员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以下简称“购票人”),可直接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公务机票(GP标志),也可通过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公务机票(GP标志)。
2.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人报销时,应当提供购票时点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购买价格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因购买此类机票而产生的超出航空公司标准退改签规则的退票费用、组合产品费用等,均由购票人自行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3.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应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学校总务处牵头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关科室配合落实。业务科室固定资产购置须经校长同意后列入学校预算。总务处协助相关科室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购置审核手续、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并作为报销凭据。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费用
其他零星费用支出,依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原则报销。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票据管理
1.票据管理包括发票和财政票据管理。经办人提供的发票或财政票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具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票面内容书写完整,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要齐全;发票号码完整连续;无涂抹更改、挖补。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
2.发票记载内容有误、退回原出票单位更正的,更正处应加盖原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遗失的,原出票单位提供存根联复印件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视同有效发票。
第二十五条 支付结算管理
支付结算采取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三种方式。学校所有业务结算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需要转账结算的业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
严格按照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淄博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淄高新财发【2020】286号文)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两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上事项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