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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四小学学生管理-学生资助政策
索引号: /2022-527423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29 发布机构: 高新区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

第四小学学生管理-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日期: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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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第四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成立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校委会成员、德育处、总务处、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成立三级认定工作小组

以班级为单位,以班主任为组长,成立有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以级部为单位,以级部主任为组长,成立有班主任、任课教师组成的认定小组,负责级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  认定等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7500-8333)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6666-7500)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6666以下)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1.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2.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3.农村低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4.因父母离异跟随老人的留守儿童;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五、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年级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年级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被确认的《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申请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特殊困难的根据上级批示,填写《山东省教育基金学生资助申请表》,利用“爱心一日捐”的资金对学生进行资金发放,做到“爱心一日捐”的有效利用。

 

 高新区第四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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