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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高新区第一中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索引号: /2022-528347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09 发布机构: 高新区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

淄博高新区第一中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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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第一中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严格和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标准

第二条教学事故系指由教师、教辅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管理、服务部门所造成的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宗教不良信息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   

2.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5000),或使学生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3.向学生泄露考题,或协助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

  4.徇私舞弊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影响恶劣者;  

5.阅卷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20%;

  6.一学期旷课6课时及以上或社团辅导缺席4次及以上;

7.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数量亲自批改,不批改达23以上:

8.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9.教学中擅离职守,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对学生的伤害不能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不服从教学、监考等工作安排,劝说无效;

  2.出现一次无故缺课、社团辅导缺席、监考缺席,或擅自停课、停考;

3.作业亲自批改数量不足,不批改数量达l2以上但不足23  

4.不接受学生正确意见,打击报复,影响较大者;  

5.贬损、侮辱、体罚学生,影响较大者;  

6.擅自向学生强制性推销教辅资料;

7.试题严重出错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8.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及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漏题;

9.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考场秩序混乱、试卷丢失或漏收:

10.阅卷或成绩报送错误率超过5%,但不超过20%:

 11.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5000元或学生人身伤害;  

12.因管理部门或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上课空堂或上课、考试等不能正常进行:

13.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14.教学中擅离职守,造成事故情节较重的。对学生的伤害不能及时制止,情节较重的。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非紧急或特殊情况,未经教学部门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或擅自占用教学场地,影响教学秩序:   

2.未经教学部门批准,擅自请人代课;

  3.上课或社团辅导无故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

  4.上课、考试时间打电话谈非课程内容或未将手机设置为无声状态,导致响铃干扰上课、考试秩序;

   5.上课、监考时抽烟、吃东西或监考时迟到、早退、擅离考场,或看书报、做答案、闲谈等;

   6.未经允许,擅自将上课时间改为自习或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用途;

   7.在教学中规定的亲自批改作业数量不足,不批改数量达14以上,但未达到l2   

8.擅自不按教学计划进度讲课,超前或滞后一周及以上;

9.上课着装不得体,穿过透过漏等有失教师身份的服装;

10.向学生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11.不按规定命题,试题明显不符合要求;

12.命题教师或备课组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题;  

13.错阅试卷、错评、漏登成绩;   

14.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使学生受轻伤;  

15.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学文件、材料、成绩等;

16.安排教学任务出现错、漏,或应开课程未排入教学计划,影响正常教学;   

17.未经教学部门同意擅自调用上课的学生参加其他活动,或擅自停学生的课;

18.其他程度相当的教学事故。   

19.教学中擅离职守,造成事故情节较轻的。对学生的伤害不能及时制止,情节较轻的。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教学事故按下列程序处理:

1.教学部门为教学事故责任的认定部门,事故发现者有义务和权利报告教学部门;

2.教学部门实事求是地填写《高新一中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级部,事故责任人所在级部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3.一级教学事故由校长核定,二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核定,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学部门核定,核定后送校委会;   

4.校委会根据事故级别执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事故责任人所在级部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事故责任人,并进行教育。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天之内向上一级领导申诉、反映。   

第七条对个人教学事故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一学期内有13次三级教学事故,每次扣发绩效20元;一学期内有4次以上(4)三级教学事故者,从第四次开始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一学期内有12次二级教学事故,每次扣发绩效100元,一学期内有3次以上(3)二级教学事故者,从第三次开始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每次一级教学事故,扣发绩效500元;

  4.一年内有34次三级教学事故或1次二级教学事故,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一年内有56次三级教学事故或2次二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二级教学事故或1次一级教学事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责任人,应进行批评教育。

 

 

附:淄博高新区第一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淄博高新区第一中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事故发生时间

 

事项

 

 

 

 

 

 

事故情况和原因(教务处核定)

 

 

 

 

 

 

 

 

签名

     

 

 

 

级部核定

 

 

 

 

 

 

签名

     

 

 

 

主管校长核定

 

 

 

 

 

 

签名

     

 

 

 

校长核定

 

 

 

 

 

签名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