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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四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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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10-12 发布机构: 高新区文教与卫生事业中心

第四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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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第四小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淄博高新区第四小学财务报销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报销管理坚持“依法依规、预算控制、权责统一、程序透明、勤俭节约、注
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财务处应认真执行报销流程,严格控制经费开支,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会计
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章财务报销流程
第四条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取得或填制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票据(发票、
财政票据)、自制原始单据(讲课费签收单、借款单、公务接待清单、出差审批单等)、公函、
会议通知、电子结算单等】(以下简称“原始凭证”)。原始票据基本要求详见第三十条。经办
人对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经办人分类整理原始凭证后填制有关经费报销单,并使用相应费用粘贴单按要求
粘贴原始凭证。其中,取得与出差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写《差旅费用报销单》(附件1);取得
与会议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写《会议费用报销单》(附件2);取得与培训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
写《培训费用报销单》(附件3),取得与公务接待有关的原始凭证须填写《公务接待费用报销
单》(附件4),取得其他原始凭证须填写《费用报销单》(附件5)。
第六条凡规定事前审批的报销事项,须附经审签的审批单据、文件。其中,差旅费用须
附《出差审批单》(附件6);公务接待费用须附《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7);会议费用须附《会
议审批单》(附件8)、审批文件;培训费用须附《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通过政府采购的报销
事项须附《区级政府采购项目处理单》(附件9);公务用车临时租赁须附《临时车辆租赁审批
单》(附件10);其他事前签署合同的报销事项须附相关合同文本;学校超过1万元以上的特殊
事项须附学校会议或学校办公会议会议纪要。
第七条经办人与报销人为同一人时,经办人须在费用报销单上报销人处和每张原始凭证
上签注姓名;经办人与报销人非同一人时,经办人须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注姓名,报销人在费
用报销单报销人处签注姓名。签注后将费用报销单连同所附原始凭证交财务主任审签。财务主
任对审签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经办人将经分管(主任)、分管领导审签后的费用报销单连同所附原始凭证交财务
人员审核,并由财务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对审签的费用报销凭证的财务合规性、合法性负
责。
第九条经费报销实行预算前置审批和校长审批制度。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须经校委会研究
同意并提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教育经费在实际支出时,实行“校长一支笔”管理,即所有
报销事项必须由校长审批签字。校长对审批的经济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学校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地点、食宿安排实行“三统一”,即由学校统一安排,
统一管理,统一结算,按照规定需要安排地点、食宿的,由业务处室提供经审签的《会议审批
单》、《公务接待审批单》等并提供规模、层次、人数等要素,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安排(包
括地点选定、就餐住宿标准等)。学校办公室对已办结的事项按照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有关
规定统一办理结算手续,并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销。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事项中,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审核把关。
确需现金支付的,费用报销单要在现金领款处由领款人签名。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单
据应予退回或要求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对非经费审批人签署或超权限范围签署的原始凭证等不
予受理;对不符合其他规定的报销事项,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财务报销内容
第十二条办公费。办公费是指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
宣传用品等的支出。学校办公用品等原则上由学校负责统一购置。特殊事项,可由处室自行购
置。
第十三条硒鼓、碳粉、墨盒、色带以及复印纸等办公消耗用品实行定点采购。学校选定有
对公账户、信誉好、价格公道的办公消耗用品定点单位。
第十四条印刷费。印刷费包括文件资料印刷等方面的支出。印刷费除学校日常工作所需
的各类文件、公文、会议材料等外,实行定点采购。学校负责通过充分考察论证选定印刷定点
单位,定点派印。文件资料等印刷原则上由学校专人负责审核和派印,按月结算报销,报销的
原始票据应附机打印刷资料明细清单。特殊事项,可由学校分管人员出具派印单,委托处室按
照规定自行印刷,由处室按次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咨询费。咨询费是指因业务事项从咨询机构或个人获得信息服务等支付的费用。
咨询费按次报销,2000元以上的须提供咨询合同;支付给个人的咨询费,须简要说明咨询事由。
第十六条邮电费。邮电费是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的邮寄费、电话费及网络通讯费等。
邮寄业务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按月报销。特殊事项,可由具体经办
人员按照规定自行办理并结算报销。
第十七条差旅费。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淄博中心城区(张店区、高新区、淄博新
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相关
费用。
1.严格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学校领导负责公务出差事项审核。学校教职工出差前,
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并附相关会议、培训、检查等通知,由分管领导(主任)审签
后报校长室审核。其中,学校领导干部出差,由本人或陪同出差处室工作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
审签、审核,由校长审批。无正式通知出差特殊事项须在出差审批单出差事由栏内注明并经分
管领导(主任)审核同意。《出差审批单》所附相关通知等原始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由财务作报
销审核使用,一份由学校教导处存档备查。处室主任对审签的出差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校长对审批的出差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2.出差过程中,因公出现与已审批的《出差审批单》事项不一致的情况时(如:确需安排
午休钟点房、变更住宿地点、延长滞留时间等),出差人员先按照上述的《出差审批单》签批流
程口头请示,征得同意后实施。出差结束后,需重新填制《出差审批单》,将变化的事项在其他
需要补充的事项栏目中列明,并重新逐级审签后报销。因订票等个人原因变更出差事项,出差
人员先按照上述的《出差审批单》签批流程口头请示,征得同意后实施。变更事项涉及差旅费
报销项目,除返程当天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外,其他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及住宿费等费
用均不予报销。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亲戚朋友家里或到边远地区
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重新填制《出差审批单》,在其他
需要补充的事项栏目中列明,并重新进行逐级签字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
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
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须提前在《出差审批单》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栏目
中列明;出差中途发生回家省亲办事的,需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审批规定执行。出差期间发生
的费用按照规定报销,回家省亲办事期间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回家省亲办事后返程城市
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
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直接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
销。
5.除接待单位按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
行解决。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要求在差旅费
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安排并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接待单
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6.到淄博中心城区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费和培训费的相关规
定。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
法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7.出差期间工作场所相对固定且食宿费统一负担的,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往返当天市内
交通费仍按照每人每天不高于80元标准执行。
8.往返驻地和车站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9.出差人员低于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低于规定标准部分不予补助。出差人员高于规
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高于规定标准部分不予报销。
10.外出参加培训,培训方收取明显低于市价的餐费时,伙食费补助标准按照实际收取数
额执行。
11.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目的地城市标准且为上限标准(见附件15),目的地城市差旅住
宿费标准尚未制定的,可暂按其所在省的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在限额标准之内出差人员
可以自行选择宾馆和房型住宿。
12.差旅住宿费报销需提供原始发票和住宿酒店结算系统出具的住宿费明细单,手写或另
制结算明细单据无效。
13.出差事项变动重新填制的《出差审批单》连同原《出差审批单》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
据,缺一不可。
差旅费报销其他事项按照《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6号)、《淄
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财行〔2015〕3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因公出国(境)费。因公出国(境)费是指工作人员参加符合中央或省因公出
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已纳入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管理的各类出国(境)经贸洽谈、友
好交流访问、培训、出席国际会议及留学进修等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1.因公出国(境)费用只报销出国(境)交通费、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指用于
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费用)、个人零用费等项目,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予
报销。
2.因公出国(境)人员需换取外汇的,应填制《借款单》(附件11),同时提供出国(境)
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费用预算明细表,校长审签。出国任务结束后,
凭原始凭证办理报销,并附经办银行换汇凭单。
3.工作人员参加出国(境)组团需统一缴纳出国(境)费用的,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
件或确认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组团单位付费通知,并填制《借款单》,学校校长审批后
由财务人员到教育结算中心办理汇款。出国任务结束后,凭组团单位的费用报销通知和有效原
始凭证办理报销。
4.工作人员出国(境)的国内旅费部分,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因公出国(境)其他事项按照《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
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维修(护)费。维修(护)费是指办公用房、公用设施以及办公设备、网络系
统等维修维护支出。学校办公室负责办公用房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护),须在学校编制预算时报
送当年维修计划,突发维修事件一事一报。维修(护)项目,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报销时
须附维修材料等费用清单,并在原始凭证及费用清单上由使用人签字。对于属于应该进行政府
采购的项目,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报销时须附维修合同(协议)、工程预决
算和竣工验收报告等。学校办公室负责信息网络的日常维修维护,按月报销,原始凭证须附使
用人签字的维修明细单,注明维修事项及时间等。学校办公室负责或委托科室负责所属办公设
备的日常维修维护,按月报销,原始凭证须附使用人签字的明细维修单。
第二十条租赁费。租赁费是指租用办公场地、宿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的支出。各处室根
据业务需要发生的租赁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送学校办公室审批。学校办公室负责具体经
办租赁事宜。报销租赁费时,学校办公室须提供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结
算。
第二十一条会议费。会议费是指由学校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会
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费其他事项按照《淄博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淄办发〔2014〕14号)、《关于
调整市直机关会议费标准的通知》(淄财会〔2017〕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培训费。培训费是指纳学校预算的各类业务培训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
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1.严格实行培训计划审批制度。培训举办处室编制培训计划并填写《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
报分管领导审签、财务审核后,提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举办处室将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培
训项目审核备案表》报高新区教育中心审批备案。未经教育中心批准,不予安排预算和结算培
训费用。培训举学校负责人对审签的《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教育中
心负责人对审核的《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的项目合理性、合规性负责,财务负责人对审核的
《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的预算合规性负责,分(协)管领导对审签的《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
承担相应责任。
2.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元/人、天),即:一类培训650元,二类培训550元,三类
培训450元。
3.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4学时;
每学时讲课费执行税后标准:副高级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
国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1500元。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聘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
较长的,经局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每学时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最高不超过200
元,正高级最高不超过4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最高不超过6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
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讲课费应纳税款由学校负担并代
扣代缴,在培训费用中列支。培训举办科室负责到税务机关统一开具劳务费或专家讲课费发票,
连同讲课费签收单(附件12)一并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4.培训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学校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经审签的培训期间发生
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等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持按规定要求填写并审签
的《培训费用报销单》,连同经审签的《培训项目审核备案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
表、劳务费或专家讲课费发票、讲课费签收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原始凭证,
到教育结算中心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培训费其他事项按照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行〔2017〕
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是指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所开支的必要费用。
1.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学校外出和来访接待实行公函制。局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
由学校审核并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学校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2.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接待处室须按照规定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校长
审签。未经审批,不予结算公务接待费用。接待处室(主任)对审签的公务接待审批单的真实
性、合法性负责。局办公室主任对审核的公务接待审批单的合规性负责。校长对审签、审批的
《公务接待审批单》承担相应责任。
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处室应依据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
(附件7)、公务接待费用明细等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附件13),报校长审签。处室审签
的公务接待清单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校长对审签的《公务接待清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务活动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接待对象需要协助安排住宿的,办公室应按照规
定标准协助安排符合标准的定点接待场所,其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对象需要协
助安排就餐的,办公室应按照规定标准协助安排相适应的自助餐、简餐或者份饭。确因工作需
要,接待科室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参与公务接待的科室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相关
规定安排工作餐或份饭,标准不超过每人30元,并须在《公务接待审批单》中注明。
5.公务接待费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实行预算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公务
接待费预算额度一经批复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
6.公务接待活动费用实行一次一结算。办公室在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持
按规定要求填写并审签的《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单》,连同经审批的《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
待清单》、接待对象公函以及公务接待费用明细票据等原始凭证,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国内公务接待其他事项按照《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淄办发〔2014〕15
号)以及《<淄博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宾接待按
照《淄博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8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专用材料费。专用材料费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购置标准,或容易发生损耗的
专用材料支出,具体包括购买办公用设备墨粉、硒鼓、专用纸张等所发生的费用。专用材料报
销时须附采购清单。通过政府采购的专用材料报销时,原始凭证后须附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
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劳务费。劳务费包括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劳务费,审计、资产评估劳务费,
培训讲课费,律师费,评审费等。
1.审计、资产评估劳务费报销按《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2〕
18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支付程序按照第二十四条第4款执行。
2.培训讲课费报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3.政府采购评审费。局机关政府采购评审费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
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见附件17,具
体支付程序按照第二十五条第4款执行。
4.其他评审费。其他评审费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
财采〔2017〕28号)规定执行。其他评审费执行税前标准:副高级及以上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400元,副高级以下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评审参照执行。其他评审费应纳税
款由局机关负担并代扣代缴,在评审费用中列支。项目评审举办科室负责到税务机关统一开具
劳务费发票,连同经评审专家本人签字确认并经审签的评审劳务费支付表(附件14)一并作为
报销原始凭证。
5.学校在编在岗公务员参与教育系统内项目评审不准收取评审费,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按
照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其他交通费用。反映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临时租
用公务用车租赁费及发生的燃油、维修、过路过桥费等。
1.公务用车临时租赁实行政府采购,由办公室统筹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
程序选用车辆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办公室、财务处、车辆租
赁公司各一份)。各科室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用车需求,填制《临时车辆租赁审批单》(附件10),
经办公室领导审签后统一办理车辆租赁事宜。车辆使用科室主任对租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责,办公室对租赁事项的合理性、合规性负责,财务负责人对租赁事项的预算合规性负责,
校长对审签的车辆租赁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2.公务用车临时租赁按次结算,按合同约定计费,单独报销。车辆使用科室持按规定要求
填写并审签的费用报销单,连同《临时车辆租赁审批单》、车辆租赁费发票以及租车明细清单等
原始凭证,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公务机票管理
1.学校在职人员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以下简称“购票人”),可直接使用公
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公务机票(GP标志),也可通过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航
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公务机票(GP标志)。
2.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公务机票销售渠道外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
机票。购票人报销时,应当提供购票时点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
图等材料,以证明购买价格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因购买此类机票而产生的超出航空公司标
准退改签规则的退票费用、组合产品费用等,均由购票人自行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3.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应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
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财务处牵头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总务处配合落实。财务
处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国有资产购置审核手续、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并作为报销凭据。其他固定
资产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
其他零星费用支出,依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原则报销。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票据管理
1.票据管理包括发票和财政票据管理。经办人提供的发票或财政票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
求:具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并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票面内容书写完
整,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要齐全;发票号码完整连续;无涂抹更改、
挖补。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
2.发票记载内容有误、退回原出票单位更正的,更正处应加盖原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
务专用章。发票遗失的,原出票单位提供存根联复印件且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视同有效发票。
3.发票原则上不跨年度报销。如有特殊情况,最迟报销期不超过次年1月31日。
第三十一条支付结算管理
支付结算采取现金结算、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三种方式。学校所有业务结算原则上使用
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和转账结算的业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转
账结算方式支付的款项,需提供真实完整的收款方信息,包括收款单位(收款人姓名)、开户行
和银行账号。支付结算收款单位和原始发票出票单位名称必须一致。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管理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规
定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最低数额标准为:货物类200万元,服务类200万元(工程勘察、
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特殊事项,应在实施采购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2.自行采购数额标准。政府采购目录内,除适用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
金额1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类、20万元以下工程类,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
3.网上竞价采购。单次采购5台以上或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
A03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4办公设备、A05办公消耗用品、A06音视频设备、A08空气调节设
备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4.政府采购目录外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
府采购程序和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最低数额标准为:货物类200万元,服务类200万
元(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为5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特殊事项,应在实施采购前获
得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有效期暂定两年。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上事项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淄博高新区第四小学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