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验小学章程 | ||
|---|---|---|---|
| 索引号: | /2025-552435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6-06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教育和体育事业中心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验小学章程
(2020年7月经第五届教职工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7月经第六届教职工大会第四次会议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验小学
学校简称:淄博高新区实验小学
法定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华瑞园生活小区
微信公众号: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验小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由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事业局举办,隶属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和体育事业中心管理,登记机关为中共淄博市委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组织人事部,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淄博高新区实验小学是一所实施五年制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把“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创建‘规范+特色’学校,培养‘合格+特长’学生”作为办学指导思想。
办学目标:立足师生幸福、培育师生梦想、彰显文化特色的发展乐园。
育人目标:培养适应未来社会的现代中国人。
第五条 校训:心拥大爱 竞进日新
校风:爱至真 学至勤 业至精
教风:乐于教 进于新 成于和
学风:学于乐 思于敏 行于雅
校歌:《心连心 手牵手》
校徽:整个校徽由“实验”的首字母“S”“Y”进行艺术变形,形成飞鸟形状,展现师生昂扬进取的精神,象征实小人能够展开双翼翱翔于教育之爱的广阔蓝天。整体以绿色为主色调,象征着学校的蓬勃发展。标志下方的“1996”,代表了学校的建校历史。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证正确办校方向。
第七条 学校党支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强化党建带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凡属重大问题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学校党组织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组织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支部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校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带领全校教职工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决定,保证上级教育计划的完成;
(三)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中心,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
(四)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七)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十)向学校党支部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可邀请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等,应当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组织会议审定。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杰出校友担任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修)订情况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管理体制、人事、教职工考核、聘任、奖惩办法及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评议监督权。对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同时对学校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教职工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校长的决定。属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需教职工大会和校长双方认可,方能公布实施。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中国少年先锋队淄博高新区实验小学工作委员会,聚焦政治启蒙和价值观塑造主责主业,做好思想引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根据《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学校设置: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处、总务处、安全管理办公室、行政办公室6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学校教学管理;学校德育、劳动教育、学校家委会建设、家长学校、家庭教育、班级及学生管理;学校教科研、师资培训、校本课程开发建设;后勤服务保障、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维修、财务财产管理、物资采购供应、校园美化绿化净化、食堂、校服、饮用水管理;各项安全工作;协调学校日常事务及各项督办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推进法治工作机制建设,发挥专业人士在学校依法治校中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和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副校长、内设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为单数。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管理人员、工会委员会委员、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员数量为单数。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需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校长信箱”,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是由在校学生家长代表所成立的组织,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发展素质教育,完善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的实施途径,构建“时时、处处、人人”新时代高品质中小学德育工作体系,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将规范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依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不断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心理、网络等各场域良性互动的全环境育人机制,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及省级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立足本校办学理念,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建立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有序衔接,实践学习与学科教学有效补充,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有机结合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副校长、教务处、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质量管理体制。落实学科教研组长负责制,各级部设立备课组,在教研组长领导下开展集体教学研究,实现教育教学资源的有效传承,推动全校教育教学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控作业管理,加强睡眠管理,落实手机管理,严抓课外读物管理,强化学生体质管理。有效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持续深化课程和课堂教学改革。落实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实现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转变。教师在教学中使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学生参与度和积极性,发挥大数据分析作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工作,深化育人方式改革,构建特色育人体系,健全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生成长档案,实施学生近视综合防控,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
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构建相关学科教学与教育活动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经常性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健康教育模式。
学校建立健全全面向人人的美育育人机制,落实学科融合理念,深化美育综合改革,遵循美育教育特点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特色发展,开齐开足上好音乐、美术等美育课程,开展以美育为主题的跨学科教育教学和课外校外实践活动。设立艺术特色课程,组建特色艺术团队,开展校园艺术节活动。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培养学生的国家观念和国防意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落实劳动教育指导纲要,加强学生生活实践、劳动技术和职业体验教育。开展以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教育,结合产业新业态、劳动新形态,选择新型服务性劳动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通过家校合作、社区共建等方式,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由校园向社会延伸。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多媒体教室的管理;加强对体育场馆和体育器材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等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少代会制度。定期召开少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少先队干部,开展红领巾议事厅、红领巾小提案等活动,保障少年儿童民主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严格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依据学校特色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体现多元化、系统化,融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方协同育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明显的学生予以表扬,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等。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发挥在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学生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扬、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为家长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和条件,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
学校应当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学校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或依托各级研学实践基地,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活动。
对接学校所在社区少工委,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争取社区支持,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所在辖区、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联系,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设平安、和谐、文明校园。
第八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 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42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教育教学各类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认真做好校舍和设施的维护及管理,提升校产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学校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接受审议,认真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学校党组织会议审定,报高新区教育和体育事业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学校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以及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制订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淄博高新区实验小学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