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淄博高新区实验中学安全保密规章制度 | ||
|---|---|---|---|
| 索引号: | /2025-552385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6-06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教育和体育事业中心 |
淄博高新区实验中学安全保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确保我校承担的各项考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安全性,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杜绝任何形式的失密、泄密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考务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涉及考务工作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试卷(含备用卷、答题卡、听力存储介质等,下同)的领取、运输、保管、分发、回收、上交;涉考人员(含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保密员、安保人员、后勤人员、技术保障人员等,下同)的管理;考试实施过程;信息管理;以及考试期间校园安全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将安全保密工作置于首位,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预防失泄密事件。
2.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建立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保密职责,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规范操作,全程监控:所有涉密环节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关键环节实施全过程无死角监控或双人以上监督。
4.最小接触,严格审查:接触试卷和核心考务信息的人员数量应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对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
5.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综合运用人员管理、物理防范和技术手段,构建全方位保密防护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陈传智、邢基光
副组长:邢保海、韦凤莲、杨红霞
成 员: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总务处主任、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电教处主任。
职 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学校保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处理突发安全保密事件;落实上级保密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设立保密室
1.学校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卷保密室”,专门用于存放各类保密试卷。
2.保密室要求:
必须是专用房间,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含二层),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
配备符合规定的防盗门窗(铁门、铁窗)、双锁(钥匙由不同人保管)、防盗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设备(覆盖保密室门口及内部,监控录像保存至考试结束后半年)。
配备专用保密柜(铁柜),柜门配备双锁。
安装不间断电源(UPS),确保监控和报警系统在断电情况下正常运行。
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保密室外应设置明显标识,非授权人员严禁靠近。
3.保密室启用:启用前须经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合格,并报上级考试机构备案。
第六条 明确人员职责
1.保密室负责人(通常由教务主任担任):对保密室安全负总责;负责保密室的日常管理;监督保密值班;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发放、回收、上交;管理保密室钥匙。
2.保密值班员(至少两人):必须为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无需回避当次考试的在编教职工。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至少两人同时在岗),负责试卷的看护、保密室安全巡查、值班记录填写、监控设备运行观察、异常情况报告等。值班期间严禁脱岗、睡觉、会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进行与值班无关的活动。
3.试卷保管员(通常由保密室负责人指定):具体负责试卷在保密室内的保管、清点、登记、存取。必须与值班员共同开启保密室和保密柜。
4.考务负责人:负责考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监考员严格执行考试程序和保密规定,试卷在考点内的流转安全。
5.监考员:严格遵守《监考员守则》,负责试卷在考场内的安全,防止考生夹带、抄袭、传递答案等作弊行为;按规定时间启封、分发、回收试卷;制止任何可能危及试卷安全的行为;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6.安保人员:负责考点外围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维护保密室、考务办公室、考场周边秩序;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7.其他涉考人员:严格遵守保密承诺,不得打听、窥视、拍摄、传播与试题、答案、评分参考等相关的内容。
第三章 试卷安全保密管理
第七条 试卷领取与运输
1.领取试卷必须由学校保密室负责人带队,安排专人(不少于两人,含公安或安保人员)使用专用车辆(车况良好、门窗锁闭可靠),按规定路线直接前往指定地点。
2.领取过程全程监控或双人以上同行,途中严禁无关人员搭乘,严禁停留办理与试卷无关事项。车辆配备GPS定位。
3.试卷在运输途中必须存放在具有防盗性能的专用箱(包)内,并加封条。押运人员须时刻保持警惕。
第八条 试卷保管
1.试卷到达学校后,必须立即存入保密室保密柜内。
2.保密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开启保密室门锁、保密柜门锁必须由两名指定的保密员(或保密室负责人与一名保密员)同时到场,分别掌管钥匙,共同开启和锁闭。严禁单人接触试卷。
3.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必须实行“24小时双人在岗值班”,并做好详细的值班和交接班记录(时间、人员、事件、异常情况等)。
4.保密室监控录像必须保证清晰、完整、不间断运行。
5.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因工作需要进入,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在值班员监督下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试卷分发与回收
1.试卷分发(考前)和回收(考后)必须在考务办公室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完成。
2.分发试卷时,必须由考务负责人、保密员、监考员代表共同在场,清点无误后,由监考员按规定路线直接送往考场。分发过程须有监控或多人监督。
3.监考员领取试卷后,必须径直前往考场,中途不得停留、不得开启试卷袋。
4.考试结束,监考员须在考场内按要求清点、整理试卷(答题卡),确认无误后装入原袋并密封、签字。由两名监考员共同按指定路线立即送回考务办公室。
5.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务负责人、保密员)负责清点、验收各考场交回的试卷袋,确认密封完好、数量无误后,立即存入保密室保密柜。
6.备用卷(卡)的启用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程序执行,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详细记录启用原因、时间、考场、数量、经手人等信息,并将启用的备用卷(卡)和原包装一并上交。
第十条 试卷上交
1.当天考试全部结束后,所有试卷(含备用卷、已启用和未启用的)必须及时清点、整理、密封。
2.在保密员和安保人员共同押运下,按规定时间、路线、要求上交至指定地点。上交过程同样遵守领取时的安全保密要求。
第四章 人员管理与教育
第十一条 人员选聘与审查
1.所有涉考人员必须由学校领导小组严格选聘,优先选择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记录、无需回避当次考试的教职工。
2.所有涉考人员必须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和《保密承诺书》。
第十二条 保密教育与培训
1.考试前,必须对所有涉考人员进行全面、深入的安全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应急预案、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等。
2.确保每一位涉考人员明确自身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熟悉操作规范,掌握应急处置方法。培训后需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行为规范
1.涉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暗示、传播试题内容、答案、评分标准、考场内部信息等。
2.不得在非指定场所谈论涉密内容,不得利用网络、电话、短信、社交媒体等任何方式传递涉密信息。
3.考试期间,所有涉考人员(特别是监考员、保密员)不得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相机、录音录像设备等进入保密室、考务办公室和考场。指定存放点需有专人管理。
4.严禁任何人在考试结束前擅自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保密区域。
第五章 信息与技术安全
第十四条 信息管理
责任处室:教务处、办公室
1.考生信息、考场编排、监考安排、考务通知等涉密信息,其存储、处理、传输必须严格限定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学校指定的安全设备和网络。
2.打印、复印涉密材料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专人管理,废纸及时销毁(碎纸机粉碎)。
3.严禁通过公共互联网、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非涉密渠道传输任何涉考敏感信息。
第十五条 技术防范
责任处室:电教处
1.确保保密室、考务办公室的监控设备、报警设备在考试期间正常运行,并做好设备检查和维护记录。
2.加强对学校网络的安全管理,防范黑客攻击和病毒入侵。
3.(如涉及听力考试)听力播放设备及存储介质(光盘、U盘等)的保管、使用、复制需有严格规定,等同于试卷管理要求。
第六章 校园安全与环境保障
第十六条 校园安保
责任处室:安全管理办公室
1.考试期间,加强校园门禁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进出,对进入考点的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和登记。
2.划定警戒区域(保密室、考务办公室、考场周边),设置明显标识,安排安保人员巡逻值守。
3.配备必要的防暴器材,制定反恐防暴预案。
第十七条 环境维护
责任处室:总务处、安全管理办公室
1.保持考场及周边环境安静、整洁、有序,消除噪音干扰源。
2.保障电力供应,做好备用电源准备。
3.做好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
制定详细的《安全保密工作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试卷失窃、被抢、损毁、丢失等情况的处置流程;
发现试题泄露、网络传播等情况的处置流程;
保密室遭受非法入侵、破坏的处置流程;
自然灾害(火灾、水灾、地震等)影响考试的处置流程;
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
明确报告程序(第一时间报领导小组组长和上级考试机构)、处置措施、责任人、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应急响应
发生失泄密或突发事件时:
1.现场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
2.事发后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组长和上级考试机构报告。
3.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并配合上级调查。
4.保护好现场和相关证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1.领导小组对安全保密工作的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2.保密室值班记录、监控录像、试卷交接记录等必须完整保存备查。
3.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实行“零容忍”。
2.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未造成泄密的,给予警告或记过;造成一般泄密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细化分级标准)
3.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规章制度由学校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可根据上级最新要求及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淄博高新区实验中学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