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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淄博高新区实验中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索引号: /2025-544529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机构: 高新区教育和体育事业中心

淄博高新区实验中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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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实验中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淄博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工作日工作时间

秋、冬季(101日—331日):

上午:8:00——11:50;下午:13:30——17:25

春、夏季(41日—930日):

上午:8:00——11:50;下午:13:50——17:35

请假出校门,按要求走南门。若开车出门,必须走卓越西路且规避大课间,出示钉钉请假审批“已通过”标识。

二、请假类别

全体教职工按规定享有婚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1.婚假:婚假为3天(如遇寒暑假、节假日,也计算在内)。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产假:全体教职工中女方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方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3.丧假:教职工的直系隶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予3天的丧假。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病假:教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需向所在部门领导申请病假,月内超过5天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

5.事假:教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时间的事假。

6.公出:由学校指派参加上级活动的、有上级通知且学校予以指派参与活动的,凭相关通知提出公出申请。

教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先在钉钉请假申请,同时电话告知部门领导,并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三、请销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请销假程序。

1.短期请假(1天及以内)需要提前通过“钉钉请假”申请,且由本人到相应审批人处办理;长期请假(1天以上)需要纸质请假与“钉钉请假”同时审批。

2.请假结束返校时找部门负责人填写“销假登记簿”,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假:1天内,由部门主任审批;2天内需依次经部门主任—分管领导审批;3天内,需依次经部门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审批,并报党委书记知悉;3天以上的,需依次经部门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党委书记审批。不得出现连续的一天一请假现象。

中层副职请假:1天内,需依次经部门主任—分管领导审批;2天内,需依次经部门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审批,并报党委书记知悉;3天以上的,需依次经部门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党委书记审批。

中层正职请假:需依次经分管领导—校长审批,并报校党委书记知悉。

校级领导请假:需经党委书记审批。

2.请假时间较长的,按照《关于加强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病假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淄高新组人函[2021]105号)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高新区工委组织人事部关于印发“淄博高新区工作人员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淄高新组人发[2021]23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请假处理规定

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公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只做考勤记录,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假期处理规定如下:

(一)事假处理规定

当月事假不超过2天(与病假共用2天),且不影响请假期间工作的不扣款。事假时长超过2天的部分,每课时扣5元,一天按8课时计算,每天扣40元,从日常考核绩效工资中扣除。

(二)病假处理规定

当月病假不超过5天(其中2天与事假共用),且不影响请假期间工作的不扣款。病假时长超过5天的部分,每天扣20,从日常考核绩效工资中扣除。

教职工因病长期请假者,经济上根据相关上级文件执行。

(三)旷工处理规定

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未经批准而不上课、不工作、不参加有关会议和集体活动均视为旷工。凡旷工均视为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旷工一天或无故不参加学校重大活动的,扣除当月全部日常考核绩效工资。

(四)迟到、早退处理规定

迟到、早退按照20/次扣除考勤绩效。

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晚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打卡视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10分钟内离校打卡视为早退。

(五)其他方面

1.公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按有关规定审批,需要续假者,要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超期未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2.因工受伤请假根据工伤政策执行。

五、其它规定

1.教职工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4次以上、一个月内旷工2个工作日、事假一学年内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学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2次以上的或无故旷工6个工作日的,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教职工事病假一学年内累计达半年(每学年实际工作日除以2)及以上的,不进行学年度考核。

2.事假一学年内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或有旷工记录的,不能参与先进评选。

3.教职工评聘或评优树先时,在其它条件相同情况下,出勤多者优先。

4.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者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给予辞退或解聘处理。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未尽事宜以及特殊情况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本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淄博高新区实验中学销假登记薄

 

 

 

 

 

 

 

 

 

 

 

 

 

 

 

 

 

淄博高新区实验中学销假登记薄

序号

姓名

销假时间

部门负责人签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