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审计监督中心

审计监督中心审计项目限时办结制度

 淄高新审发[2023]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效能,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要求,结合本中心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对完成审计项目所需工作日进行控制,并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各科室。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具体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或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授权项目以及领导交办项目,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现场审计实施时限:

1.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以及镇、街、园区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一般不超过50个工作日。

2.对资金量较小、业务单一、二级机构较少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项目,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资金量较大、业务繁杂、二级机构较多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项目,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3.国有企业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以及专项审计(调查)等项目,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4.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含跟踪审计项目)进行的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提报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提报值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的,一般不超过50个工作日;提报值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之间的,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提报值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不超过80个工作日。

5.对工委、管委会和中心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根据要求时限办结。

(二)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在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进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审计资料、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报综合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置审理;经主要领导审签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审计对象意见征求。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复核。综合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分管领导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计组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完善相关材料,经主要领导审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印发审计文书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报综合科备案。

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在90日内督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问题完成整改并提交审计整改报告。

(三)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在30日内按照审计档案工作的规定完成审计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于当年12月底,将审计档案、电子资料集中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具体责任:

  承办科室负责人和审计组长对审计项目实施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负责指导并督促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并负责有关事项的处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因承办科室负责人和审计组长自身责任和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时限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审计项目的;

  (二)不按审计程序规定办结或出现无效结果的;

(三)未提出或超过规定时限才提出异议或延期申请的;

(四)上级审计机关或主要领导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而未办结的。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从接收审计项目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第八条 因审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发现重大违法违纪线索、审计人员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主要领导提出延期申请,由主要领导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办结时限。

    第九条 限时办结项目由综合科负责监督,执行情况纳入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审计项目延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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