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标题: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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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9-27 发布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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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聚焦防范化解重点领域安全风险和保障改善民生,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重点案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现集中公布典型案例。

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三家燃气灶具生产单位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2月24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家燃气灶具生产单位生产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4360元,没收违法生产的燃气灶具3台的行政处罚。

为全面加强高新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关于燃气灶具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辖区企业生产的燃气灶具开展了监督抽检。经监督抽检,上述三家单位生产的燃气灶具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淄博某医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案

2024年2月22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药有限公司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960元、没收违法所得726.6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在售的“李时珍沙棘油提取物护胃软胶囊”和“南京同仁堂乌鸡白凤膏”的产品属于普通食品,但其在上述产品宣传上使用“养胃护胃”、“每天三次,远离胃痛胃胀”等医药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淄博高新区某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4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高新区某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芹菜及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淄博高新区某餐饮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案

2024年1月24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高新区某餐饮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油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制售的油条,铝项目实测值258mg/kg(标准指标≦100mg/kg),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高新区某日用百货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2024年4月2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新区某日用百货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元、没收5盒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FENMO粉末鱼籽精华隔离霜的化妆品外包装标注内容与产品备案信息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淄博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检前后的检查、记录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4月23日,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对气瓶充装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五条的规定,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高新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5月16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新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售的标注“牛栏山®”涉案白酒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为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淄博高新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4月28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高新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没收没收7瓶假冒“飘柔”“海飞丝”牌洗发水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售的标注“飘柔”“海飞丝”牌洗发水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高新区某酒水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新区某酒水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售的“茅台”涉案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某面食加工部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2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面食加工部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烧烤用小饼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涉案产品烧烤用小饼200包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烧烤用小饼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高新区某美容店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2024年6月19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新区某美容店使用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涉案化妆品6瓶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美容店使用的6瓶化妆品未经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淄博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26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烧烤用小饼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烧烤用小饼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构成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三、高新区某汽车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8月9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新区某汽车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8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9元、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65个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香烟盒包装打火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使用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的打火机与打火机燃料液未标识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内容,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四、某汽车用品(山东)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8月20日,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汽车用品(山东)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33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1688平台销售的产品“便携式儿童通用坐垫,宣传的商品性能、功能、用途等与产品实际用途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五、某小学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8月21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小学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大白菜中甲版磷含量超标,当事人构成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六、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9月4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因使用故障仪器导致了采集数据时间、结果未正确显示,涉案检测报告使用了不准确的数据,出具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七、淄博高新区某快餐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案

2024年9月3日,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淄博高新区某快餐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油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制售的油条,铝项目实测值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该案件线索通报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