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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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629L/2022-529387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1-02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标准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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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亮证经营 |
1 |
取得合法有效登记证,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公示,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与登记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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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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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承诺 |
3 |
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在经营场所醒目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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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料公示 |
4 |
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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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留存 |
5 |
食品原辅料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有保质期的不少于保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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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操作规范 |
6 |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悉所承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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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整洁,穿戴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喷洒香水、不佩戴手表和外露饰物。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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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并与申请登记时一致;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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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有自来水供应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其他水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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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并独立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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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如实记录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记录保存不少于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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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为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的有证产品;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洗设备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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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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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定期对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自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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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场所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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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周围环境整洁、有序,无污染源或有有效防范污染措施;生产区无扬尘、积水,与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区的厕所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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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库、食品加工间、成品库等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无独立库房时,各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不存在交叉污染;库房内的物料应当离地离墙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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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干净,无杂物堆放;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平整、清洁;顶棚清洁防漏雨,能有效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和冷凝水垂直滴落;门窗严密、不变形,能防止虫害侵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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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配备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不存在混用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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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配备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使用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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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做到定期清洁保养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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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具有与生产需求相适应的供水和排水设施。排水出口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虫害滋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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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食品加工间有设置洗消间的,与加工区域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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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具备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明确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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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具备满足需要的通风、照明设施,在暴露食品和原辅料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使用安全照明设施,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使用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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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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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食品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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