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 反馈意见第33个问题整改情况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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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629L/2022-530540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12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
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
反馈意见第33个问题整改情况
按照《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第33个问题整改销号复核工作方案》等整改要求,高新区已完成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第33个问题整改工作,并通过市级整改牵头部门复核验收。按照淄博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的通知》规定,现将高新区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第33个问题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第33个问题整改任务内容
山东省车用燃油质量长期得不到保障,不但成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也对周边地区带来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但是,原省工商局、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相互推诿,监管严重缺位,全省炼化企业违法向物流运输企业销售普通柴油或高硫分燃油的问题突出。督察组现场抽查3个地市4家炼化企业,发现这些企业将普通柴油或高硫分燃油违法售给物流企业。2018年以来,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将3万余吨硫含量近2000毫克/千克的常压柴油,垦利石化有限公司将3万余吨硫含量2000-3000毫克/千克的燃料油,出售给物流运输企业和加油站,最高超标达300倍。第一轮督察以来,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将40余万吨国Ⅴ普通柴油销往多家物流运输企业,中国化工集团昌邑石化有限公司将6万余吨国Ⅳ和国Ⅴ普通柴油销售给物流运输企业。特别是昌邑石化有限公司在现场检查时,拒绝配合,不提供相关台账,并临时编造虚假记录。此外,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调和油的问题也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调和油一般通过非法加油点、流动加油车等渠道流入市场。
2017年以来,山东省各地市共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点近2000起,但对上游非法调和油生产企业打击力度不够,甚至在督察期间媒体曝光有关问题后,仍不够重视,仅东营市迅速查处了违法企业,其他地市推进不力。根据东营市查处情况,该市福德化工有限公司、腾越化工有限公司和宇政工贸有限公司就已非法生产销售数千吨调和油,涉案调和油硫含量超标4倍到15倍不等,福德化工有限公司调和油铅含量超标4倍,成为机动车污染的重要原因。
二、整改目标
加强成品油生产、销售、运输、存储、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调和油违法行为,整治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力构建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三、整改措施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结合高新区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一)彻查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违规销售普通柴油有关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查清数量,查清流向,查清全部违法事实,依法对12家高新区内物流运输企业从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使用普通柴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调和油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和打击违法销售柴油集中行动,加强对成品油生产、批发、仓储、零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彻底斩断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劣质调和掺混不合格油品的链条。一是举一反三,进一步排查高新区是否有成品油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普通柴油行为。二是加大油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加大对生产、仓储批发、加油站(零售)企业的油品质量抽检力度。三是加强对油品营运车辆、营运行为的动态监管,强化油品运输的全过程监管,杜绝在油品运输过程中掺混调和劣质油品的违法行为。四是严厉打击“自流黑”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安全、消防、环评等资质的自用加油站(点)、自备油罐(库)、自用加油设施坚决予以取缔;加大对黑加油窝(点)、流动加油车的打击力度,对销售油品质量进行抽检,追根溯源、从严查处,强化油品源头监管。
(三)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完善以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机制,每月进行调度,加强协作配合,构建齐抓共管的监管长效机制。二是统筹安全、消防、环保等因素,制定出台经营者自用加油站点监管制度规范,实现规范化监管。三是建立完善成品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努力打造“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的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格局。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物流企业购进使用汇丰石化普通柴油违法问题查处情况
涉及高新区通过山东汇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普通柴油的12家物流运输企业,经调查核实,其中:8家物流运输企业购进普通柴油用至工程机械,无证据证明相关普通柴油用于运输车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不予立案处罚。2家物流运输企业存在车辆自用问题,2家物流运输企业已关门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已关门停业或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2家企业列入异常名录。高新区对上述12家物流运输企业购进普通柴油违法违规行为已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完毕。
(二)开展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调和油违法行为工作情况
1.2019年3月6日,成立高新区成品油监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高新区打击违法销售柴油集中行动工作专班,明确部门职责,配备相关人员,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2019年3月10日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成品油、禁购、禁销、禁用清单的通告》在辖区加油站进行张贴,并宣传到辖区物流运输企业;2019年4月8日,在辖区人员密集区、加油站、运输企业张贴《关于成品油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3.建立加油站监管台账,通过日常监管及时把辖区内新增的加油站列入监管范围;结合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订了规章制度,要求加油站标识清晰、证照齐全、责任到人,日常巡查填写巡查记录表、检查登记表等;根据应急、环保部门要求,做好安全、环保措施。
4.2019年以来,按照省市两个100%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对区内加油站进行全面抽查检测(优先采取快速检测),覆盖高新区全部加油站(2019、2020年17家,2021年28家2022年28家),抽检合格率100%。通过对成品油的抽检,督促各加油站把好进货质量关,严防劣质油品流入高新区。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窝点、流动加油车(点)等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
1.2019年以来,高新区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利用监督检查、12345投诉举报等手段,加强成品油市场整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在成品油使用环节,交通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导各物流企业把好进油关,坚决禁止采购使用非标准成品油。
2.2019年以来,高新区成品油专班对辖区合法渠道购进成品油,使用自备加油设施设备、油罐进行内部加油使用的2家企业自备加油设施设备、油罐进行查封,停止使用(高新区交通管理处查封)。成品油专班组织市场监管、经发、环保、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上述自备加油设施依法拆除。
3.对上级交办的线索进行依法查处:对临时存放于鲁泰大道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东临院内撬装加油机进行封存;对侯庄北侧路北院内厢式货车上的油罐及加油设施进行排查;对鲁C-505ZI、鲁C-106D1、鲁C-097NP流动加油车依法取缔;依法查处并取缔耿桥建材厂无相关合法手续违法经营车用柴油行为、先创区西雅和村西G205国道“正新轮胎”院内的张伟无相关合法经营手续违法经营车用柴油行为、西雅和村创盈停车场院内发现的利用自备油罐(容量约2.5吨)无合法手续违法经营车用柴油行为。
2019年以来,共查办成品油案件8起;其中刑事案件3起,行政案件5起;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5人,移送审查起诉5人,依法行政拘留5人,对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实现全链条全环节打击,确保打头断根、防止反弹。
(四)复核验收情况。根据高新区提出的第33个销号复核申请,市第八督战队组织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成员单位成立高新区第33个问题整改销号复核组,于2022年6月15日至17日对高新区进行了整改资料审查和现场销号复核。对照《第33个问题整改销号复核实施细则》,经抽样复核,高新区已达到第33个问题销号标准,通过了销号复核。12月7日,市第八督战队办公室印发《关于高新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第33个问题的整改销号复核意见》,通报高新区通过销号复核。
公示期为2022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6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
联系人:贾萍
联系电话:0533-3550918
联系地址:淄博高新区柳泉路109号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