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标题: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六批)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629L/2026-559352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8-06 发布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六批)

发布日期:2026-08-06
  • 字号:
  • |
  • 打印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肉及肉制品、保健类食品、网络餐饮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化排查治理,强化执法办案,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现公布第批典型案例。

一、高新区某商店违规使用“生鲜灯”案

2026年7月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某商店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猪肉销售柜台正上方安装有生鲜灯,当事人使用对猪肉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上述照明设施,易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违法行为下达警告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4月1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在违规使用生鲜灯,2026年7月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高新区某餐饮店从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6年7月14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某餐饮店从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2345平台咨询单,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京东外卖平台公示另一家餐饮单位的名称、经营地址,现场查无下落,实际由当事人在其经营地址一并制作、出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淄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案

2026年7月1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接案件移交线索,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系网络餐饮平台的提供者,该平台提供在线订餐及配送服务,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商户实名登记,审查相关许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淄博某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案

2026年7月2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超许可范围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6 年 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开展外卖业务,查看其美团平台经营页面,其中菜品目录的菜单栏中有一栏标注“凉菜”,共涵盖5款菜品,分别为“麻汁黄瓜、蒜泥黄瓜、凉拌干丝、时蔬大拌菜、撒子拌苦菊”。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经营项目在线上销售冷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高新区市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高新区某食品店未按规定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案

2026年72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某食品店未按规定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6月11日,我单位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肉制品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电子秤)张贴的强检标识“有效期至2026年4月28日”。经查,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销售肉制品,但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高新区某食品店实施虚假宣传案

2026年7月2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某食品店实施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宣传彩页、灯箱展板等方式宣称经营的保健食品口服液和普通食品植物复合液对癌症、外伤等疾病具有预防、治疗作用,上述行为易误导消费者对其经营的商品真实属性、性能、功能产生错误认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高新区某熟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6年7月3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某熟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食品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鲅鱼丸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