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标题: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629L/2026-559056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7-14 发布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五批)

发布日期: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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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肉及肉制品、保健类食品、网络餐饮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化排查治理,强化执法办案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淄博某餐饮有限公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年6月2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某餐饮有限公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高新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6年6月24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在售货架上发现川南牌下饭牛肉酱2瓶,其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高新区某百货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6年6月2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某百货经营部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2026年4月14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高新区文旅部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招徕旅游及销售食品过程中以“鲁中晨报”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名义从事宣传与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明材料,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当事人与上述单位有合作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淄博高新区某菜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

2026年7月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高新区某菜馆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6月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其美团app和大众点评app,发现其通过上述平台销售凉菜黄瓜拌油条和大拌菜。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制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淄博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7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店铺销售涉案产品肉制品,其食品标签营养素脂肪的参考值NRV标注错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任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6年7月14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任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夜市摊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制售烤肠过程中,其使用的摊位招牌与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