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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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629L/2026-558822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6-25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肉及肉制品、保健类食品、网络餐饮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化排查治理,强化执法办案,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淄博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6月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上级转办及举报线索,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美团店铺展示销售“藏药麝香追风贴”、“健胃消食压片糖果”等产品。经查,“藏药麝香追风贴”系医疗器械,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与藏药麝香有关,但该产品的结构及组成没有麝香。“健胃消食压片糖果”产品系食品,其包装设计与药品包装高度相似,当事人的上述宣传行为易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高新区某食品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6月11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某食品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1包已开封但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猪肉脯”,经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猪肉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高新区市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高新区某熟食店未按规定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案
2026年6月12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某熟食店未按规定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肉制品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电子秤)张贴的强检标识“有效期至26年4月29日”。经查,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检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淄博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6月15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9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店铺销售博山风干肉的产品,产品详情页标题发布以下广告内容:“……厚切低卡纯天然”。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值为1593kg/100g,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低能量”声称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产品详情页标题发布“低卡”广告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高新区市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