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标题: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629L/2026-558479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5-29 发布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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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肉及肉制品、保健类食品、网络餐饮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化排查治理,强化执法办案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淄博高新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3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高新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在淄博高新区超市购买的鲜满多脆鸭肫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是2025年3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经核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鲜满多脆鸭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第十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第五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高新区某食品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6年5月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食品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食品店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项目为“散装食品销售(含散装熟食销售)”,其现场加工制售的夫妻肺片加工过程为在常温条件下凉拌而成,属于冷食类,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经营项目,在线上及线下销售冷食的行为属于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高新区市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淄博高新区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51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高新区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4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检查,在经营场所在售货架上发现双汇牌脆皮烧烤肠熏煮淀粉肉肠 (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4日,保质期至2026年2月10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第一款第五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高新区某餐饮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5月1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某餐饮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7日,根据举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打开小红书页面,当事人网售的“生包麻辣烫”由主食、菜包、丸子包、底汤包、调料包等组成,涉案食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高新区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2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开展监督复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其采购的羊肉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当事人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情形属于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高新区某熟食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6年5月2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熟食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高新区熟食店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网络经营),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其现场加工制售的“千叶豆腐”加工过程为千叶豆腐焯水后,在常温条件下,再配以圆葱、香菜、加入调料后凉拌而成,属于冷食类,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经营项目销售冷食的行为属于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高新区市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