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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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629L/2025-553871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6-03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
2025年以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虚假广告、食品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重点案件,为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2月7日,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42度汾酒1瓶与53度汾酒6瓶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某酒业公司违法发布酒类广告案
2025年3月13日,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发布酒类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某车行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5年3月7日,淄博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车行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4辆,罚款46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摆摊促销场所摆放的4辆待售的电动自行车座椅长度超过35cm,与产品合格证不符,电动车电池仓为空,未安装有锂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予以行政处罚。
四、某当事人提供商品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1月6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蔬菜使用的电子秤当场无法提供检定证书。经淄博市计量技术研究院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无铅封,且能直接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可通过按键对所称重量进行不同梯度的放大,最高2.6倍。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该不合格电子秤实施扣押。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蔬菜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多收取消费者款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构成提供商品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