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高新市监处罚〔2023〕1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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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629L/2023-540615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21 | 发布机构: | 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高新市监处罚〔2023〕114号
当事人:淄博高新区四宝山红蕾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0MA******0T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凤凰村万璋路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梅
身份证件号码:37072419******4988
2023年10月8日,我单位收到山东匠造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BG20230905-084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2023年9月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抽取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4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送达了编号为BG20230905-084的检验报告,在你单位销售区域未发现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香蕉,你单位现场提供了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4日香蕉的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你单位召回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香蕉。2023年10月9日,你单位提供了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4日香蕉的供货商资质。2023年10月20日,你单位提供了上述经检验不合格香蕉的海南省农产品农残检测报告单。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你单位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4日的香蕉是从淄博高新区四宝山孟**水果店购进,购进价格为44元/箱,共购进1箱,香蕉的规格是18斤/箱。你单位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4日的香蕉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是3元/斤,货值金额为54元,所得利润10元。你单位于2023年10月8日张贴了召回公告,因购买时间过久,无人退回上述涉案产品。我单位在此期间也未接到市民因食用上述产品造成身体不适的反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匠造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BG20230905-084的检验报告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该案的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
2、淄博高新区四宝山红蕾超市“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经营者曾*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3、供货商淄博高新区四宝山孟**水果店“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海南省农产品农残检测报告单复印件一份、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经营者曾*梅本人签字确认。
2023年10月31日,我单位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淄高新市监罚告〔2023〕114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9月4日香蕉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故你单位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过程中能够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又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我单位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免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齐商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3年11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