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标题: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629L/2023-534738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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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以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重点案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典型案例。

一、某快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2月1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快餐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接举报人举报,该局委托商标权利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进行辨认,经鉴定辨认,商标权利人出具了涉案白酒系假冒“汾酒”注册商标,虚假标注厂名、厂址的鉴定报告。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某大药房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

2023年3月3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大药房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某旗舰店销售黄金玛卡产品,该局对涉案产品进行了专项检测,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局认定西地那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及消毒产品广告内容使用医药用语案

2023年1月17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及消毒产品广告内容使用医药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000元行政处罚。

接投诉举报,该局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店铺销售的涉案医疗器械产品销售页面超出了产品的适用范围,其宣传涉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问题;另外一款涉案产品为消毒产品,并未有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某超市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月15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接监督抽检不合格报告,该局查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中黄曲霉素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案

2023年2月28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接上级转办线索,该局查明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构成经营进口未经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以罚款、没收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六、某快餐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4月7日,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快餐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7日,接投诉举报,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