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标题: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629L/2022-515430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6-22 发布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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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市、高新区有关政务公开工作指示精神,为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管工作情况的知情权培养务实、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提高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国家有关政务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 政务公开原则

1.政务公开应坚持合法、及时、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

2.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3.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4. 政务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5. 依据本条例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政务信息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1.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通知公告;

2.领导分工、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3.办事事项、工作制度、工作动态;

4.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

4.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5.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公开形式

政务信息主要通过淄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网、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平台发布。

四、其他相关要求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其他融媒体、报纸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报请主要领导审签后公开。

2.在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公开有关信息时,由主要领导审签后实施。

3.通过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提出方案,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