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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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0004217629L/2021-515438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
(二)实施机构: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申请主体: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需办理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区,地址:柳泉路居然之家F座4楼公共服务区窗口。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六)办理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后。
(七)申请材料:
1.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信息表;
2.生产企业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3.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标准;
4.产品配方研发报告;
5.标签和说明书样稿。
注:原辅料中有复配原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要列明组成。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与依据:本事项办理免费。
(十)咨询服务:
窗口咨询:柳泉路居然之家F座4楼公共服务区咨询窗口;
人工咨询:0533-3598010。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申请: 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区窗口,地址:柳泉路居然之家F座4楼公共服务区咨询窗口。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窗口受理后,接收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及受理编号。经审核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
(三)审核
1.材料审查。对材料是否真实、是否合理、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意见。
(四)办结
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三、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