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标题: 淄高新市监处罚[2023]7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629L/2023-537476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4 发布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淄高新市监处罚[2023]78号

发布日期:2023-07-24
  • 字号:
  • |
  • 打印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高新市监处罚〔202378

当事人:高新区海佳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山园区尚庄村尚庄工业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37**************                                    

2023年3月7日8日,我局陆续接举报称辖区大众超市(淄博高新区四宝山大众超市)经营“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9月18日”)、友谊超市卫固店(淄博高新区卫固镇友谊超市)经营“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4日”)、友谊超市傅山店(高新区知恩百货超市)经营“养元精品型六个核桃”(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4日”)产品罐体与箱体存在篡改生产日期的情况。经查,上述三个超市“养元六个核桃”产品均由你单位供货,你单位涉嫌对“养元六个核桃”产品的真实生产日期进行了人为篡改。2023年3月27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你单位位于乔宝路东段路南的食品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的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产品1箱,生产日期疑似经过了人为篡改,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3月29日,经询问调查,你单位承认上述在仓库中发现的1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的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产品的生产日期经过了人为篡改。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8月6日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的“养元精品型六个核桃”产品2185箱,于2021年11月16日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的“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产品330箱。2022年6月23日,你单位从临沂小商品批发城购买了手持喷码机(附带洗料)。2022年11月份左右,你单位将真实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的“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产品和2021年8月1日的“养元精品型六个核桃”产品共60箱用手持喷码机将其罐体和箱体生产日期进行篡改,根据生产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成品检验报告日期分别篡改为2022年9月18日(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真实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2022年11月4日(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真实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和2022年11月24日(养元精品型六个核桃,真实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其中,真实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的“养元精品型六个核桃”篡改了20箱;真实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的“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篡改了40箱,分别篡改为2022年9月18日15箱,篡改为2022年11月4日25箱。

篡改生产日期后,你单位将上述产品共59箱搭配在2022年11月、12月新购进的其他六个核桃产品一起销往大众超市、友谊超市卫固店和友谊超市傅山店,剩余1箱放置在该单位食品仓库内。其中,2022年11月20日,你单位将15箱“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真实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销往大众超市;2022年12月25日,你单位将20箱“养元精品型六个核桃”(真实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销往友谊超市傅山店;2023年1月13日,你单位将24箱“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真实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销往友谊超市卫固店。其中,“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养元精品型六个核桃”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

经查,真实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的共40箱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产品购进价格为60元/箱,销售价格为80元/箱;真实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日的共20箱养元精品型六个核桃产品购进价格为54元/箱,销售价格为63元/箱。本案货值金额为4460元,除去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4日扣押的1箱篡改生产日期的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产品外,你单位共销售39箱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产品和20箱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养元精品型六个核桃产品,违法所得共计9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平台编号为“230307111341216303”、

“230307135433049903”、“230307144034518703”的工单各一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高新区海佳食品商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负责人王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

3.询问笔录三份、现场笔录一份、手持喷码机照片一份、手持喷码机收据复印件一份、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的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产品照片一份,证明该案的违法事实以及对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4.生产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生产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回执单两份,生产商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两份,高新区海佳食品商行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复印件两份,高新区海佳食品商行送货单三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篡改生产日期前产品购进情况、篡改生产日期后产品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王刚本人签字确认。

20237月12日,我单位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淄高新市监罚告〔202378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经营经人为篡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2022年11月4日”和“2022年11月24日”,且销售时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的“养元六个核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故你单位的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以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你单位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以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你单位在案件调查阶段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帮助执法人员完成对1箱经篡改生产日期的养元六个核桃产品的关键证据的锁定,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办理;并及时向三家涉及超市发布召回公告,且在案件调查期间,未收到有关消费者饮用相关经篡改生产日期养元六个核桃产品后出现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标准。同时,考虑到你单位经营的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2022年11月4日”的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产品(真实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在向超市销售时,产品实际已经超过了保质期,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具有从重情节。而你单位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前后又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9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项(二)裁量标准【一般】“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等情节的,或者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认为可以适用一般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因而,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既具有从轻处罚裁量因素,又具有从重处罚裁量因素,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你单位符合【一般】处罚标准。

综上,你单位经营经人为篡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8日”、“2022年11月4日”和“2022年11月24日”,且销售时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的“养元六个核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09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项(二)裁量标准【一般】之规定,我单位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7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60元;3.没收已篡改生产日期的养元五星级六个核桃1箱;4.没收手持喷码机1台。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齐商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其指定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37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