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标题: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索引号: 11370300004217629L/2021-515429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31 发布机构: 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发布日期: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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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响应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长

2.2 副组长

2.3 成员单位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事故研判及启动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置措施

4.4 应急响应终止

5 新闻发布

6 善后处置

6.1 设备评估

6.2 事故调查

6.3 应急响应总结

6.4 制定预防工作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值班制度

7.2 信息化系统保障

7.3 资金物资保障

7.4 技术保障

8 附则

8.1 演练

8.2 宣传教育

8.3 培训

8.4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应急响应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实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3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2005206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82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鲁市监特字〔2018139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09号)

1.3 响应分级

按照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依次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Ⅳ级响应(一般事故)。具体见附件1《特种设备应急响应分级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科学有序。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科学有序地组织实施。

1.5.2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人民政府为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5.3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响应,省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响应,省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较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响应;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响应,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需要,协助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5.5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有关单位在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作出反应,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应对。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山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监处,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2.1 组长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审批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省政府安委会的事故信息;批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以下简称《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和终止;组织召开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应急工作,作出应急决策等。

2.2 副组长

省市场监管局分管局长担任,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审核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安委会的信息;审核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和终止确定现场应急工作组成员;在组长授权委托下,直接指挥省市场监管局应急响应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包括省市场监管局特监处、办公室、新闻宣传处登记注册处(行政许可处)、监测中心、服务中心以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应急处置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处置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特监处负责接收事故报告和起草事故报告信息,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预案的申请,提出应急响应和处置建议;预案启动后,负责提出现场处置工作组人员组成建议,保持与现场处置工作组、事故发生地市市场监管部门联络、协调;负责与省有关部门联络负责向国家市场监管总特种设备局上报有关事故信息;负责《省局特种设备应急响应预案的编制与修订;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应急措施,协调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技术方案;各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应急工作咨询、指导;根据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状况,必要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指导省应急处置中心开展事故应急相关工作

办公室:负责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政府及省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收传达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预案申请的校核,传达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命令;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联络事发地市政府和省局内部相关单位等。

登记注册处(行政许可处):负责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获证相关省级许可信息。

新闻宣传处:负责组织对外发布信息,接洽联系媒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监测中心:保障“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数据安全保障省市场监管局内网络畅通。

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省应急处置中心: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技术支持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密切关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的有关特种设备方面的信息,运用舆情监测系统收集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舆情信息,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上报;

2做好专家队伍、器材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保障工作

3)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材料收集、统计分析工作,研究提出事故防范的措施建议

4编制高风险特种设备专项应急响应预案;

5)统计、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和舆情信息;

6)收集特种设备事故材料,建立特种设备事故数据库;

7)研究并提出事故防范的政策措施建议。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1.1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依法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及时开展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依法申请特种设备检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防范事故发生。

3.1.2 市、县(市、区)市场监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规行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1.3 省局特监处定期收集分析研判全省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信息,及时通报全国和省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提出处置意见、预防措施和工作要求,通报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必要时,报告省政府和省政府安委会

3.2 预警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2.1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3.2.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2.3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管员以及大型企业、村、街联络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2.4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善特种设备舆情监测体系建设,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及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负面影响。对收到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处置中心的核实信息要求,要迅速核实按时上报。

3.2.5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及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报停、报废)、定期检验、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等信息录入“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保证系统数据完整、准确

3.2.6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

4.1.1.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4.1.1.2 各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首先按照规定报至省局值班室(电话:0531-88527349)、省局特监处(电话:053188527137,传真053188527487)或省应急处置中心电话:0531-81903756,传真:0531-81903753

4.1.1.3 接到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信息报告后省局特监处按照规定报告分管局长,分管局长报告局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信息附件2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特监处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4.1.1.4 接到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报告后,省局特监处按照规定报告分管局长,分管局长报告局长。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信息附件2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特监处向省安委会(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4.1.1.5 接到特种设备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省局特监处按照规定报告分管局长,分管局长报告局长。特种设备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附件2经分管局长审核、局长批准后,由特监处向省安委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4.1.1.6 有关领导批办需要报告时,报告由特监处负责起草,经办公室校核、分管局长审核、局长批准,由办公室上报省有关领导

4.1.1.7 接到事故报告后,特监处按照有关规定向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事故信息。

4.1.2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4.1.2.1 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省局在接到信息报告后,20 分钟内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4.1.2.2 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故,省局接到信息报告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厅;1小时内,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突发事件初步上报的口径

4.1.2.3 接到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厅要求核报的信息,要迅速核实,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20 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45 分钟。

4.1.2.4 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省局在2小时内报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4.1.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1.4 为了报告的时限性,在信息要素不全的情况下,可以边报告边核实,暂时核实不清楚的,可以先报告,并告知“正在核实中”。

4.1.5 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按要求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

4.2 事故研判及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事故研判,根据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研判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性质、次生衍生事件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4.2.1 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依据本预案启动省局应急响应认定为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依据《山东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政府应急预案的建议,在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或国务院领导下,按照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特监处填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启动(终止)审批表》(附件3),经省局办公室校核提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启动预案后,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启动响应。

4.2.2 认定为一般事故,根据市局的要求,省局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4.2.3 发生危化品、燃气、交通、建设施工、火灾等事故涉及特种设备的,其他部门已经启动了相关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根据省政府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3应急处置措施

4.3.1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做好技术指导和配合工作。

4.3.2 省局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响应预案启动指令后,省局办公室将启动指令迅速传递到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本预案展开行动。

4.3.3 省局特监处从“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中获取发生事故单位有关信息,报送应急响应领导小组。

4.3.4 省局特监处根据事故情况提出现场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专家名单,起草现场处置工作方案和人员分工,报应急响应领导小组批准。服务中心准备好应急车辆。

4.3.5 现场应急处置的分工

1)死亡3人以下的(不含3人)较大事故,由省局分管局长处置,有关信息通报省局局长,特监处处长带队赶赴现场配合有关工作

2)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由省局分管局长带队赶赴现场处置,有关信息通报省局局长死亡7人以上,且受伤人数较多,事态仍在持续发展的较大事故,省局局长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3)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省局局长、分管局长带队赶赴现场处置。

4.3.6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1)工作组在赶赴事故现场途中,要保持与特监处和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和现场救援情况,为当地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提供意见和建议,拟定工作组参与事故救援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组各成员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

2)工作组到达事故发生地后,立即向当地政府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报到,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救援情况,向指挥部报告工作组参与事故救援的方案,征得指挥部同意后,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救援工作。

3)工作组在参与事故救援的同时,会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a. 核实事故发生的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事故类别、事故范围、事故发生时间;

b. 核实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c. 对事故性质进行初步研判;

d. 综合分析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

e. 搜集、整理与事故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4)工作组通过事故现场查看和对掌握的与事故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为事故救援工作提供安全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主要包括:

a. 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措施的建议;

b. 事故救援必需的技术专家和专用装备建议;

c. 事故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建议;

d. 事故现场保护和处理的建议。

    5)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参加现场指挥部召集的会议,参与事故设备的检查和处理。所有检查、处理都应当作出记录,并有记录审核签字;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处理应当摄像或照相。检查、处理情况和对事故现场处置的建议应及时报告指挥部。

6)保持与省局的联络。工作组在现场救援工作中应当随时保持与省局应急响应领导小组联系,执行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4.4 应急响应终止

4.4.1 具备下列条件时,工作组可向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行动的建议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4.4.2 工作组分析认为可以终止应急响应时,填写《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启动(终止)审批表》(附件3),经省局办公室校核提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5 新闻发布

由省局新闻宣传处会同办公室、特监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发布要求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 善后处置

6.1 设备评估

6.1.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1.2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6.2 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6.3 应急响应总结

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4 制定预防工作措施

省局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值班制度

省局建立值班制度,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应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7.2 信息化系统保障

省局组织建立并及时更新维护“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准确掌握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

7.3 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争取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置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的经费,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配备相适应的防护用品、检测装备、车辆及通讯设施等,并做好日常储备物资的维护保养。

7.4 技术保障

7.4.1 省局根据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指导省应急处置中心建立相应的应急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内外特种设备安全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省应急处置中心从应急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提出组成现场专家组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7.4.2 省局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国内外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成员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响应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8 附则

8.1 演练

省局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的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响应综合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演练。

8.2 宣传教育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和应急规范。

8.3 培训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专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应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8.4预案管理

8.4.1 本预案由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管理、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8.4.2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各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报省局备案。

8.4.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