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服务品质提升实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若干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淄高新市监[2022]25号

 

各科、队、所:

现将《服务品质提升实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若干措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服务品质提升实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若干措施的意见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部署要求,根据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服务“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高质量突破发展的实施意见》(淄高新委〔2022〕30号),进一步创新信用监管制度,引导和激发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贯彻“服务走在监管前”、“普法走在监管前”理念,更好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以柔性监管服务企业发展,着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制定以下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措施。

一、对符合下列以下条件的,本年度内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企业即时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公示或公示错误,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首次被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中,企业认缴出资时间在5年(含)以下,在年报公示中股东及发起人认缴出资时间与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相差不超过9个月;企业认缴出资时间在5年以上,在年报公示中股东及发起人认缴出资时间与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相差不超过不超过20%的。存在上述情形的企业,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照公示的认缴出资时间办理了变更登记或备案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实缴出资到位,在年报中公示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与实际出资时间或出资额相差不超过1年或30%的,且企业无明显主观故意的,能提交相应的审计报告或者情况说明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国家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实施前(2014年3月1日前)实缴出资到位的企业,在年报公示中填报的股东及发起人的实缴出资时间填报错误或未填报实缴出资时间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首次被抽查企业年度报告中,选择不对外公示的各项财务数据,与企业实际情况差额小于20%,且企业无明显故意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首次被抽查企业的年度报告中,企业没有主观故意,明显由于小数点点错原因致使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不超过3位,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数据单位“万元”看成“元”,致使数据错误不超过3位数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在本年度内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如其年报中已公示具体股权变更信息,但在企业股权是否变更栏目误填为“否”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八)股东出资信息中多个出资人出资数额填报错误或者出资数额合并填报,但其出资总额没有错误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企业分支机构年报财务数据由其上级公司年报公示,上级公司统一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企业税收,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年报财务数据为0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分支机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为0,由其上级公司出具证明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对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年报信息中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对能够取得联系的,如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上述问题的,不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对规定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企业经指导后已改正的,其抽查结果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的企业,不适用包容审慎信用监管措施。

三、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尝试对新设立的“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建立“容错”机制,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先行告诚说理,责令限期改正,指导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

四、建立规范检查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四新经济”企业实施适度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外,原则上不进入企业检査,尽量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秉承“抽查即服务”理念,督促企业整改,提醒企业重视信用建设,同时,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

五、建立审慎处罚机制。对新经济企业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确需给予处罚的,在相应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适用较轻或中幅度处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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