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布《淄博高新区管委会2026年度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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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6-557882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21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社会工作部 |
各部、局、中心,四宝山街道、中埠镇,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淄博高新区管委会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公布,请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新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各方面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人。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依据论证意见修改决策草案。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做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五、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社会工作部进行审查,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
六、高新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提交高新区工委会会议研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决策草案及说明、公众参与意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2〕41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八、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承办主体责任,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4月21日
淄博高新区管委会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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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名称 |
承办单位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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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
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
2026年10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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