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社会工作部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群众工作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

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高新群工部发〔2022〕24号   

 

四宝山街道、宝山管理中心、中埠镇、高端装备中心: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组织村(社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中共淄博市委淄博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群众工作部

2022年10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基础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淄司﹝2022﹞2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新区村(社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突出抓基层、打基础,进一步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发挥好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为高新区打造全市“三区一窗口”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到2022年12月底,全区村(社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实现全覆盖,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观,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大幅提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更加突出,形成具有高新区特色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打造出有影响力的高新区人民调解品牌,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为推进实现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领导。在工委管委领导下,形成群众工作部指导、各镇街(中心)具体负责、村(社区)以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坚持依法推动。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等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坚持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中心)负责辖区内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

——坚持务实创新。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务求实效的思路,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机制和方法,不断提升工作成效。

四、工作任务

(一)规范组织建设

1.实现调解组织全覆盖。各村(社区)均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推选方式设委员3-9人,明确调委会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置副主任。调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村(社区)书记或“两委”成员担任。村(社区)“两委”换届或成员有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通过相应镇街(中心)司法所报群众工作部备案。

2.推进硬件设施标准化。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相对固定的调解室,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脑、打印机、电话等日常办公设备及印章,有条件的可在调解室内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办公地点应对外悬挂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调解室设置“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桌牌,墙上悬挂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和调解文化用语,并公示调解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人民调解员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方便群众监督。

3.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各镇街(中心)应将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村(社区)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群众工作部及有关部门要有效运用好政府购买服务、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等政策,结合案件调解难易程度,给予人民调解员一定数额的工作补贴,为广大调解员开展工作创造积极的条件。

(二)加强队伍建设

4.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聘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壮大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注重吸纳“五老人员”、乡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学者等具备较高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

5.强化调解员队伍管理。各镇街(中心)、村(社区)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考核、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日常管理。明确调解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奖惩分明。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定期汇总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结合81890调解服务专线为群众提供点单式调解服务。完善退出机制,对因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不适合工作的调解员,应及时督促推选或予以罢免解聘。

6.持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由镇街(中心)负责调解骨干、村(社区)负责其他调解员的教育培训机制,围绕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案卷制作等方面内容,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旁听庭审等形式持续强化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群众工作部根据《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提升调解公信力。

(三)完善工作制度

7.完善矛盾排查预警制度。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村“两委”领导下,每周组织开展一次矛盾排查,对能够及时化解的矛盾迅速组织人民调解员做好化解;不能化解的,及时汇总上报镇街(中心)综治中心和司法所,由镇街(中心)予以协调解决。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8.完善矛盾分析研判制度。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每月对辖区矛盾纠纷的发生、发展情况及其特点、规律和成因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为村“两委”和上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预防化解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9.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制度。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组织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参与各类普法活动,注重在调解工作中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力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个人诉求。

10.完善文书档案规范管理制度。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人民调解日常登记统计工作,根据镇街(中心)司法所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纠纷排查、案件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等情况。推进组织队伍、规范制度、调解案件等档案规范化管理,按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制定调解卷宗并在案件调解成功后3日内将案件材料录入山东智慧调解系统。

五、方法步骤

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于2022年10月中旬启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2年10月中旬,群众工作部制定实施意见并召开现场会;镇街(中心)进行动员、组织调查摸底,找准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0月下旬—11月中旬,对照实施意见中明确的规范化建设内容,扎实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群众工作部将定期开展情况调度,适时组织开展实地督导,确保相关任务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11月下旬,四个镇街(中心)对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自查,于11月30日前向群众工作部提交自查报告。12月上旬,群众工作部将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对四个镇街(中心)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依次开展总结验收。

六、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中心)要充分认识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助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极端重要意义,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梳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不足,按照部署要求扎实开展规范提升,确保取得实效。

二是强化督导考核。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纳入市对高新区和高新区对相关部门的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群工部将持续加大调度督导力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及时对各项工作的落实特别是短板弱项的整改进行实地督导检查,确保《意见》实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是注重典型培育。各镇街(中心)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注重成果转化,有条件的村(社区)要结合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由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设立老兵调解室,研究打造“老兵调解”品牌。加强典型引领,努力打造一批“做得好、信得过、叫得响”的人民调解品牌。

四要做好宣传表扬。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及时总结报送事迹材料,积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进行广泛宣传,并给予一定的表扬激励,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为规范化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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