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
标题: 淄博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2025-552990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10 发布机构: 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

淄博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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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2025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组织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主体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农药广告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登记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登记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市、县(区)级 登记肥料产品标签、登记证件、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1.《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4.《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配合 统计部门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市、县(区)级 检查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核实统计数据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市、县(区)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市、县(区)级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种子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4.《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7.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兽药广告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对兽药经营单位GSP运行、兽药采购、存储、销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市、县(区)级 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是否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文号。 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八十条
3.《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出厂肉类及产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装是否粘贴检验和检疫标识。 1.《食品安全法》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市、县(区)级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3 动物防疫、诊疗、病原微生物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区)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市、县(区)级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情况、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执业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县(区)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