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淄博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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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5-552990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7-10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 |
淄博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领域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方式 | 组织层级 | 检查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实施主体 | 抽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
| 1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 农药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 |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 | 农药广告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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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登记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登记肥料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 市、县(区)级 | 登记肥料产品标签、登记证件、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 1.《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4.《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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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 | 统计部门 |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 市、县(区)级 | 检查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核实统计数据质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 |||||||
| 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质量检验 | 市、县(区)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 市、县(区)级 |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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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 | 种子广告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县(区)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 |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4.《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7.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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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 | 兽药广告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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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兽药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 | 对兽药经营单位GSP运行、兽药采购、存储、销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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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市、县(区)级 | 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是否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文号。 | 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八十条 3.《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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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县(区)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 |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 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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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 | 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 2 | 牲畜、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加工情况的检查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 |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出厂肉类及产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装是否粘贴检验和检疫标识。 | 1.《食品安全法》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配合 | 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执法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市、县(区)级 |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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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动物防疫、诊疗、病原微生物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 | 发起 | 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兽医) |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 市、县(区)级 | 检查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活动情况、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执业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 配合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市、县(区)级 |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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