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
标题: 淄博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2024-546424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16 发布机构: 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

淄博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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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202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

检查部门及实

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低风险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低风险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1%、高风险农药生产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100%,抽查1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

 

2

对肥料生 产经营单位进行监

督检查

对肥料生 产经营单位进行监

督检查

 

包装标签、登记证号,原料与登记一致性、企业生产条件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 5%,每年抽查 1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3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质量 检验

 

全年抽查比例为 5%,每年抽查 1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兽药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4.《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二、(四)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7.《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5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6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对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第 20 号公告(2018 年 5月)

5.《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

办法》

 7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

药品。

 

畜禽等动物养殖 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每年抽查 1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畜牧法》(2005 年 12 月通过,2022年 10 月修订)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8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每年1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 年 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8号,2021年 6月修订)第三条

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 12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28号)第二条、第五条

3.《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 (2016 年 4 月农业部农医发〔2016〕

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