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
标题: 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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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3-31 发布机构: 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

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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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农业农村事业中心2023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

检查部门及实

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农药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 10%,农药经营者抽查比例为 1%,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

 

2

对肥料生 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

督抽查

对肥料生 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

督抽查

 

包装标签、登记证号,原料与登记一致性、企业生产条件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为 5%,每年抽查 1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3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种子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质量 检验

 

全年抽查比例为 5%,每年抽查 1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4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 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对兽药使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

药品。

 

 

畜禽等动物养殖 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每年抽查 1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畜牧法》(2005 12 月通过,2022 10 月修订)第五条、第七十一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5

 

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生鲜乳收购站检查内容: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 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 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生鲜乳生产收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每年抽查 1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 536 )第四条

 

6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检查

 

养殖场、屠宰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书面 检查、网络 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6.《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7.《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

法》第五条第一款

 

7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监督检查

 

对执业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核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书面 检查、网络

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 11月通过,2013 9 月修订)第四条。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 11 月修订)第三条。

 

8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样品销毁的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兽药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网络 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每年抽查 1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

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4.《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二、(四)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7.《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8.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9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网络 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1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 检查、网络 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第 20 号公告(2018 5月)

5.《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

办法》

 

11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的检查

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每年 2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12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 5%,每年 2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 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8号,2021 6月修订)第三条

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 12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28号)第二条、第五条

3.《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 (2016 4 月农业部农医发〔2016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