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支持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高新管办发〔2019〕2号

 

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园区、办事处,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鼓励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各产业协同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打造生物医药和总部项目等新兴产业高地,根据《关于支持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发展的若干政策》(淄高新管发〔2019〕1号,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驻企业扶持政策细则

第一条 入驻企业的认定

《政策》第一条“适用范围”所述企业应由高新区城投集团、经济发展局认定,申请认定可同首次申请扶持政策同时进行。

申报材料:

1.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 企业简介一份;

3. 政策适用范围申请表(附件1);

第二条 申请落户补助需提供的材料

区外入园企业拟申请《政策》第二条第(一)款所述“落户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 税票原件、复印件;

3. 高新区财政扶持申请表(附件2);

4. 连续经营承诺书(附件3);

5. 落户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4)。

第三条 申请房屋租赁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区外入园企业拟申请《政策》第二条第(二)款所述“房屋租赁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 税票原件、复印件;

3. 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4. 房租付款凭证和发票的原件、复印件;

5. 高新区财政扶持申请表(附件2);

6. 连续经营承诺书(附件3);

7. 房屋租赁补贴申报明细表(附件5)。

第四条 申请购置房屋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拟申请《政策》第二条第(三)款所述“购置房屋补贴”、《政策》第三条第(二)款所述“购置房屋补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 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3. 付款凭证和发票的原件、复印件;

4. 高新区财政扶持申请表(附件2);

5. 连续经营承诺书(附件3);

6. 购置房屋补贴申报明细表(附件6)。

第五条 申请入驻补助需提供的材料

区内入园企业拟申请《政策》第三条第(一)款所述“入驻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 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 房租付款凭证和发票的原件、复印件;

4. 高新区财政扶持申请表(附件2);

5. 入驻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7)。

第六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企业首次申请扶持政策,需先经认定,由企业向高新区城投集团提报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认定材料以及具体扶持条款的申请材料,高新区城投集团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原件材料现场查验后退回企业,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将企业认定材料报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进行认定审核。经济发展局对拟入驻企业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界定后,高新区城投集团根据企业提报的申请材料报管委会审批。财政局依据管委批复将资金拨付至高新区城投集团,由高新区城投集团负责给企业兑付。经认定后,企业再次申请政策扶持,仅需提供具体扶持条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即可。

第七条 特殊事项处理程序

《政策》中涉及“一事一议”和“提请工委、管委会审议”的条款,企业需向高新区城投集团提出申请,由高新区城投集团提请主任办公会或工委会审议通过后,由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拨付资金。

第八条 申请受理时间

    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即每年1月1日—1月15日受理上年度申报材料;对于符合《政策》第六条第(三)款中季度考核及兑现扶持政策条件的,每季度后15日内受理上季度申报材料。《政策》中涉及的财政贡献考核均按自然年,1—6月签约,签约当年为第一个考核年度;7—12月签约,签约次年为第一个考核年度。如:2020年2月21日签约,则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第一个考核年度;2020年11月签约,则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第一个考核年度。

第九条 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政策施行之日,因园区建设原因未能入园,但已落户高新区的企业,2019年12月31日前与高新区城投集团签订租赁或购买房屋协议的,可按区外企业适用本细则。

第十条 若企业以自然人名义购买,则购买者需为企业股东或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股东需提供公司章程或其它证明材料,员工需提供由该企业缴纳的最近1年社保证明。

第十一条 依照《政策》补贴的资金,必须用于高新区企业自身的业务发展,不能作为企业利润上交总部,否则财政将不予兑付。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将追回已安排的财政资金,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孵化企业扶持政策细则

第十三条 企业入驻条件

1. 孵化企业

(1)在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入驻项目属于生物医药或健康产业领域,技术较为成熟,接近中试或产业化,对于经营或服务型企业,应具有较成熟或创新型的模式;

(3)有独立的核心团队和一定数量的科技、服务人员;

(4)须持续性长期经营。

2. 需要实验室(技术研究型)的孵化企业

除了满足上述孵化企业的所有条件外,还需满足:

(1)拥有独立的项目或技术,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较好的成熟度,符合环保要求,能对当地医药产业产生补充、提升、填补、引领作用,尤其在药物高端制剂、生物制品与技术、现代中医药、新型健康品、小型医疗器械等方面给与优先安排。

(2)实验室面积比例不少于80%。

3. 中介服务机构与其他

(1)具有相应资质,可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如财税、法务、咨询培训、知识产权、成果转移等服务机构。

    (2)在高新区纳税的医药健康领域内的企业总部、分中心等;

(3)由生物医药创新园管理办公室或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认定可以入驻的技术型企业。

第十四条 考核依据

1. 项目计划书、任务书与第三方提供的技术论证报告(技术研发型企业);

2. 与园区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孵化协议》;

3. 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缴税证明;

4. 《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1. 《生物医药创新园二期办公/实验用房租赁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8);

2. 《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考核办法》要求的考核材料;

3. 上年度完税凭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1. 租房费用补贴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兑现1次,每年的考核于次年的2月份进行;

2. 园区管理办公室于每年的12月份向入驻企业下发考核通知;

3. 申请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园区管理办公室;

4. 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淄博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创业中心聘请独立第三方审核,第三方出具审核意见,经创业中心批准后报管委会审批;

5. 财政局依据管委会批复将资金拨付至创业中心,由创业中心负责给企业兑付。

三、附则

1. 入驻企业扶持政策细则解释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商高新区城投集团负责,孵化企业扶持政策细则解释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商淄博高新区生物医药创新园管理办公室负责。

2.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附件:1.政策适用范围申请表.doc

         2.高新区财政扶持申请表.doc

         3.连续经营承诺书.docx

           4.5.6.7房租购房补贴申报明细表.xlsx
           8.用房租赁费用补贴申请表.doc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