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高新区城乡特困供养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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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2370300MB23208844/2022-518475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5-19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高端装备中心 |
一、城乡特困供养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二、咨询投诉电话
淄博高端装备中心社会事务部:8100028
高新区农业农村与民政事业中心:2341826
淄博市民政局:388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