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关于印发《高新区乡镇(街道、中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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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4-548317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10-17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
关于印发《高新区乡镇(街道、中心)政府
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镇办、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乡镇(街道、中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乡镇(街道、中心)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乡镇(街道、中心)公共服务效能,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10号)的有关要求,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鲁财采〔2024〕21号),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高新区乡镇(街道、中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对于乡镇(街道、中心)有履职需要且纳入《指导目录》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及劳务派遣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内容。
二、规范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据实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对已纳入《指导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以服务事项已纳入《指导目录》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杜绝出现履职人员空闲或设施闲置仍安排预算购买服务的情况。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包括人员参公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三、加强全链条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乡镇(街道、中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事项
《指导目录》自2025年开始启用,2025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以《指导目录》为准。
附件:《高新区乡镇(街道、中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