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标题: |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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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1-518572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
淄博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0号文件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12号)、《山东省财政关于修订〈山东省财政斤随机抽事项清单)的通告》(鲁财法(2020)7号)以及山东省财政斤关于修订《山东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财监(202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随机抽查工作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抽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的抽查主体为财管科。
第五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随机抽查工作包括部门内部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二章 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第七条 财管科负责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第八条 财管科负责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中建立局机关执法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执法证号、性别、所属业务处室、职位等基本信息。执法人员应为局机关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抽査对象名录库包括管辖机关、检查对象名称、检查对象唯一编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 部门随机抽查
第十一条 部门内部随机抽查,是指由抽查主体以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名义组织开展的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 开展随机抽查前,抽查主体应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检査对象和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采取定向抽査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査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 抽查主体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或适当减少重复抽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问题性质较严重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第十五条 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客观原因等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人员。
第十六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抽查主体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成员应至少有两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十七条 实施随机抽查时,抽查主体应严格遵守《财政检査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和局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结束后,抽查主体负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职能权限依法依规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章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十九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是指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发起其他部门参与或由其他部门发起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参与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
第二十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发起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抽查主体应负责做好与参与部门的工作衔接、组织开展检查、汇总审理检查结果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参与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抽查主体应按照发起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其他事项要求,参照本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示运用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以及检查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财管科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对随机抽中发现的不属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有权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