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高新区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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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0-205095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机构: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
2020年11月2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淄博高新区关于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淄博市近年来大力吸引合格境外股权投资机构来我市投资,加大境外资本对我市资本市场的参与力度;举办政银企合作活动,搭建全国性基金与我市优秀企业对接桥梁,加大对专精特新、雏鹰、瞪羚、独角兽等科技创新企业培育力度。
二、出台依据
《关于印发淄博市推进基金机构集聚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1号)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高新区金融产业集聚发展,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引进聚合各类金融要素资源,加快科创产业金融高地示范区建设,出台本政策。
四、主要举措
本政策从项目入驻奖、经营贡献奖、高管团队奖、创新发展奖、资本市场奖、基金专项扶持奖、特别贡献奖7个方面提出了若干条措施;同时,享受上述奖励的机构需满足在高新区持续进行经营活动、开展相关业务、履行纳税义务。基金专项扶持参照《关于印发淄博市推进基金机构集聚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1号)执行。
本政策出台后,原政策未执行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到期后按本政策执行。
五、政策范围
本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及“‘7+4’地方类金融组织”。具体如下:
“金融机构”仅包含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投资基金”按照《关于印发淄博市推进基金机构集聚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1号)范围要求。
“‘7+4’地方类金融组织”具体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
联系人:勾钧锋 联系电话:0533-3586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