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标题: 《淄博高新区总部经济财政扶持政策》政策解读
索引号: /2020-207159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2-18 发布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淄博高新区总部经济财政扶持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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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总部经济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2020年10月1日以后在高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和职能型总部,其中,职能型总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包括: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和投融资等;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在高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主业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包含房地产业、金融保险类企业);总部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少于2家,或授权管理、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承诺在高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十年。

二、新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是指什么?

自注册之日起,按其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扶持;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70%给予扶持;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扶持。

三、高新区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对2020年10月1日以前在高新区设立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本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环比增量超过50万元的,按新增量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