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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两部门联合发布暑期用工安全提醒

发布日期:2026-07-10 10:05:23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联合高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暑期安全用工提醒,就大学生暑期兼职、防暑降温费发放及高温环境下安全用工发布安全用工提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督促辖区企业安全用工。

一、大学生暑期兼职用工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广大青年学生可选择通过举报投诉或者民事诉讼途径主张劳务费。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广大的青少年学生朋友,一定要提升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要抵押财物和证件,以免造成财产损失。

特别强调,青少年学生朋友一定要做好自身防骗第一责任人,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更不能相信天上掉馅饼,要学会识别骗子的伪装。同时,一旦发生兼职纠纷,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资料,如:企业注册信息、在单位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证据资料、工资发放记录,负责人或者介绍人的联系方式等,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权,切莫病急乱投医,以免因证据缺失,影响维权效果。

二、防暑降温费用工提醒

当前,司法实务中,多数劳动者对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存在混淆概念。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对于高温津贴,劳动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中规定了高温津贴,即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但是在我省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未明确规定高温津贴,而是以防暑降温费的名义进行发放。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64号)规定,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对于因防暑降温费发放产生的争议,劳动者可选择向当地工会、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特别提醒,防暑降温费作为福利性待遇适用仲裁时效。

借助入驻高新区综治中心之际,高新区人民法院和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进一步强化裁判观点统一,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打造“劳动之城”助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孟书琴 审核人:张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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