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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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建成区以外5公里均纳入烟花爆竹禁放区的原则,结合高新区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对高新区禁放区范围进行了修改。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在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中心)意见后,对原通告进行修订。 二、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省、市关于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调整工作要求,同时结合高新区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通告。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明确高新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具体区域范围和时间节点,强化源头管控和执法监督,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降低空气和噪声污染,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 四、重要举措 《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禁放区域:明确四宝山街道、宝山管理中心、中埠镇全域及高端装备中心乌河以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及时间:禁放区域及特定禁放场所以外的区域为限放区域,仅允许在农历小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五个特定日期内燃放,倡导少放或不放;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特定禁放场所:在禁放区域之外,进一步明确12类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重要军事设施、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交通枢纽、学校、医疗机构、商场、高层建筑、林地、殡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大中型水库等。 (四)部门监管职责:明确公安、应急管理、环保、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以及各镇(街道、中心)的监管责任,要求对批发市场、商业门面等开展巡查,依法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举报渠道:公布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和违法销售举报电话3589209,鼓励群众参与监督。 (六)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不一致的规定以此为准。 五、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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