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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立案受理申请人 范梦瑶 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9号)后,在法定期间内已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5〕第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